重庆一未成年人诉共同盗窃者承担事故赔偿被驳回
2020-11-07 09:31:0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张泽端 雷书彦
 

  未成年人任某驾驶共同盗窃的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搭载3名同学,因操作不当撞上停靠在对向车道的重型货车,致自己伤残。任某认为,摩托车是共同盗窃的,其他共同盗窃人应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遂将其他共同盗窃人诉至法院,主张民事赔偿责任。日前,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依法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任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任某以及徐某、张某、朱某、廖某均为某镇中学在校学生。2019年1月16日放学后,任某喊徐某、张某一起去偷车。在校门口,碰见了朱某、廖某,任某说有摩托车送他们回家,朱某、廖某就和任某等人一起到了中学对面的居民楼外。任某和徐某、张某一起进入该居民楼巷子里偷车,恰巧遇到了张某的妈妈。张某被妈妈叫回了家。任某和徐某短暂离开后又折返,将巷子里一辆无牌未上户的摩托车盗走。

  当天21时,任某驾驶盗来的摩托车搭载徐某、廖某、朱某,因操作不当撞上对向车道上的一辆重型货车,任某、徐某、廖某受伤住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任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任某认为,其同徐某、张某等一起盗窃摩托车,构成共同盗窃,共同盗窃人应对被盗车辆肇事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将徐某、廖某、朱某、张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任某75%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原告任某虽然因该次交通事故遭受了相应损失,但其盗取他人摩托车的行为,具有非法性,不受法律保护。被盗摩托车由原告任某驾驶支配,任某是该车的实际运行支配人,在驾驶该车的过程中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其应当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法院遂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

  任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任某伙同他人盗窃车辆,并自行驾驶被盗窃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其责任完全在于自己,且任某系损害的终局责任承担人,故造成任某自己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任某本质上属于实施违法行为的逃离行为,又因自己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己损害,其不享有权利主体利益的合法性,也不享有请求其他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法利益的保护范围,也违反了守法原则,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据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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