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戊某侮辱诽谤法官案
2020-11-10 08:38: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萧岚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5日,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甲某诉被告旌德县乙食品公司、第三人丙某萍、丁某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根据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对被告旌德县乙食品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案外人(旁听人员)戊某(旌德县乙食品公司的包装袋供货商、债权人)认为法院伙同保全申请人转移财产,可能导致其债权无法实现,遂找到主审法官理论。在主审法官接待戊某过程中,戊某使用过激语言对主审法官进行侮辱、诽谤、拉扯,损坏了该院第六法庭的门禁系统。

  处理结果

  旌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戊某处以十五日司法拘留。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戊某认错悔改、具结悔过,2018年12月7日,旌德法院对戊某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从拘留所出来的戊某向当事法官真诚表达了歉意,表示今后遇事一定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合法表达诉求。

  典型意义

  公民遇事需通过法律手段,合理合法表达自己的诉求,而非采取暴力手段。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对加强司法人员人身安全保护和履职保障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得法官履职保护有据可依、有章可循。2017年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提出各级法院均应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事件发生后,旌德法院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第一时间介入,积极协助当事法官,通过调取视频、拍照、笔录作为固定案外人戊某违反法庭规则、妨害司法行为的相关证据,为及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提供了依据。在今后的工作中,法院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向一切危害法官权益的行为亮剑,坚决保障法官职业尊严,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