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垫江三男子贩卖毒品分别获刑
2020-11-10 14:41:47
 

  中国法院网讯(刘燚)近日,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案件,1990年出生的被告人黄某获刑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同案的陈某、李某分别获刑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联系被告人李某,让其帮忙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5200元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联系被告人黄某购买20克甲基苯丙胺,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5199.99元至被告人黄某指定的微信账户。被告人黄某收取毒资后,将一包内用无色塑料袋封装,外用瓜子袋包裹的约20克的甲基苯丙胺放置于垫江县春花廉租房小区附近的路边菜地中,并通过微信告知被告人李某到上述地点领取毒品。被告人李某将毒品放置地点告知被告人陈某后,陈某与刘某前往上述地点获取毒品,并用于二人吸食。

  2019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以10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陈某1;2019年5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黄某通过微信收取陈某1900元毒资后,将价值900元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1;2019年5月3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以1300元的价格将大约4克的甲基苯丙胺和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1;2019年6月1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以105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1。

  2019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在垫江县桂阳街道天香云锦小区地下车库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对其租住的房间进行检查,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73.4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0.9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李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陈某经民警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日,李某1(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陈某以每克35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后被告人陈某联系周某(另案处理)以每克320元的价格购买甲基苯丙胺10克。周某前往周某1(另案处理)租赁房屋内将周某1从李某1处购买的约26克甲基苯丙胺带至被告人陈某的家中,并分出约9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并将剩余毒品归还至周某1租赁房屋内。被告人陈某获得上述毒品后,在其家中将约9克甲基苯丙胺以35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并通过支付宝向周某交付毒资3300元(含陈某返还周某的部分欠款)。次日,李某1将其在被告人陈某处购买的甲基苯丙胺返还给陈某,并因毒品质量问题与陈某发生纠纷,其在离开陈某家后被民警在楼下抓获。随后,被告人陈某在其家中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扣押甲基苯丙胺5.41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陈某到案后检举徐某、兰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检举汪某等三人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将毒品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某、陈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各被告人具有相关从重、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案件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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