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赡养义务人可继承孤寡老人征地补偿费
重庆四中院认定案涉赡养协议合法有效
2020-11-20 08:39:1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洋 谭昕怡
 

  通过订立赡养协议,本无赡养义务人帮扶照顾老人,老人去世后,其名下承包地的征收补偿费用依法由尽赡养义务人获得。近日,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因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引起的纠纷案,认为杨金华、杨艮华照料非直系亲属杨秀俊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对其请求土地因征用而产生的补偿款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

  杨秀俊系孤寡老人,原系秀山县涌洞乡川河村大阪场组村民,无子女,杨金华、杨艮华系杨秀俊侄子。因杨秀俊年岁大,无人照顾,2018年5月21日,经川河村大阪场组组员会议决定,由杨金华、杨艮华负责杨秀俊老人的老、病、死、葬,且杨秀俊老人的所有财产(包括田土、荒山及房产等)由杨金华和杨艮华两人共同享有。协议签订后,杨金华、杨艮华伺候杨秀俊直至其去世,并办理了丧葬等的全部相关事宜。

  杨秀俊去世前及至今,现有原属于杨秀俊的7.198亩承包地因秀山川河盖旅游区开发建设项目被秀山县华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征用,补偿款均已发放至杨秀俊名下,土地补偿款278218.6元。目前大阪场组村民不同意将该占地补偿款分配给杨金华、杨艮华,遂引发纠纷。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金华、杨艮华在村委会的参与和部分村民的见证下,按照约定履行了对杨秀俊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该承包地被征占后所取得的补偿款278218.6元应由杨金华、杨艮华享有。

  秀山县涌洞乡川河村大阪场组不服,上诉至重庆四中院。其上诉称,赡养协议的形式和内容不合法,即使该协议形式要件合法,但该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损害了大阪场组的利益,所涉的田土和荒山属于大阪场组所有,不属于杨秀俊的个人财产。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赡养协议实质系杨金华、杨艮华与秀山县涌洞乡川河村大阪场组、川河村委会对五保户杨秀俊的赡养问题进行的约定,是村集体将本应由其提供照料的义务通过协议的方式转由杨金华、杨艮华提供照料义务,并约定杨秀俊的所有财产在杨金华和杨艮华履行义务后由两人共同享有,遂驳回了秀山县涌洞乡川河村大阪场组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赡养人承担生养死葬义务享有受遗赠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之规定,本案中,杨秀俊系以分散供养的形式进行供养的五保老人,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根据杨秀俊生前的实际情况应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照料。杨金华、杨艮华在村委会和部分村民的见证下,订立赡养协议,协议订立后杨金华、杨艮华已经实际履行了对五保户杨秀俊生养死葬的义务,根据赡养协议的约定,杨秀俊老人名下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依法应当由杨金华、杨艮华享有。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十大典型民事案例中,将自愿赡养老人继承遗产案作为全社会的典型案例,旨在对社会中涌现出的敬爱、赡养老人的行为予以鼓励。本案中,杨金华、杨艮华按照约定履行了对杨秀俊生养死葬的义务,既体现了中华民族养老敬老的优良传统,也符合法律关于非直系亲属之间达成的以养老为目的的赡养协议的规定,对杨金华、杨艮华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责任编辑:刘泽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