筑牢司法“防火墙”湖南有“办法”
2020-11-22 08:40: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晓芬
 

  《实施办法》,有利于防止法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办案,有利于强化法纪意识,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审判工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营造风清气正的司法环境。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为当事人的案件实行报告或指定管辖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全省法院干警及其八类近亲属人员成为本院或辖区人民法院案件当事人的,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告知、书面报告和报请指定管辖义务,由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并指定管辖处理。

  对案件当事人为法院干警或其近亲属的案件实行指定管辖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实施办法》是法院通过对长期审判实践经验的总结,经过反复论证研究,从切实保障司法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司法活动的监督,防止办理关系案、人情案而出台的,其目标正是为了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举措也同时消除了案件当事人及社会舆论对案件审理可能存在人情干扰的质疑,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实行指定管辖是坚持司法为民、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一是为当事人心理“减负”。作为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明知对方当事人是法院干警或其近亲属的情况下,必然对司法的公正性心存疑虑,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能得到维护表示担忧,甚至认为自己必输官司。《实施办法》的出台,让当事人在地位平等的情况下,以相对轻松的心理状态进入诉讼程序,势必为当事人的心理“减负”。二是为维护当事人权益“加码”。实行指定管辖以后,法官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不再发生冲突,只需严格依法办案,因此,必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指定管辖是排除外界干扰、为法官营造依法办案优良环境的必然要求。《实施办法》为法官集中精力办案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在此环境下,法官可以根据自身对法律的理解进行独立思考、分析和处理案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公平公正地办理案件;《实施办法》为法官免除了依法办案的后顾之忧。实行指定管辖以后,法官只要坚守公平正义底线,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便能实现依法办案与司法为民相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实施办法》创造了提高司法效率的优良环境。实行指定管辖以后,法官办案不再受人情、关系因素的干扰,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情况的发生,确保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筑牢公正廉洁司法“防火墙”。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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