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活村里“人和力” 助推法治乡村建设
2020-11-23 08:57:1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裕根
 

  有效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性治理资源,可以厚植法治乡村建设的社会土壤,助推法治乡村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刚刚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今年3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法治乡村建设要坚持法治与自治、德治相结合,以自治增活力、法治强保障、德治扬正气,促进法治与自治、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法治乡村建设既要充分发挥法律在乡村治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基础保障,也要看到乡村社会自治与德治方面的内生性治理资源的作用。

  内生性治理资源是生发于乡村社会内部、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和伦理性且能够调整乡村社会生活的制度权威和规范力量。乡村社会内生性治理资源在纠纷化解、公共物品供给以及意见收集和表达等方面具有重要功能。有效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性治理资源,为法律进入乡村社会创造条件,是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首先,要重塑村级党组织的治理主体权威。转型期乡村社会的利益诉求日益多元,使得乡村社会治理面临利益协调难题。而要有效解决利益协调难题,关键是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战斗堡垒。村级党组织作为村庄经济社会的政治领导核心,在乡村治理过程中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只有强化村级党组织的治理主体权威,才能为解决乡村社会各方面利益矛盾纠纷奠定前提和基础。具体来看,一方面,要在村级党组织的统筹协调下,积极回应基层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利益问题,调动各方资源和力量参与到矛盾纠纷化解之中,不断在法律的框架下寻求各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另一方面,村级党组织应该积极引导基层群众客观认识利益问题的复杂性,理性看待自身诉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于那些无法形成共识而群众又反映强烈的利益诉求问题,村级党组织要善于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的方式解决。

  其次,要重视乡村社会治理的道德力量和风俗习惯。当前乡村社会的传统道德伦理观念在调节乡村社会生活、规范基层群众行为等方面发挥重要功能。与此同时,在不同村庄中还存在风格迥异的风俗习惯,这些风俗习惯虽然不以公开文本的形式存在,但却调整着基层群众的行为方式。有效激活这些内生性治理资源,可以厚植法治乡村建设的道德基础。基于此,一方面要充分吸纳“乡贤”和道德权威参与到乡村矛盾纠纷化解中。乡村社会的“乡贤”和道德权威往往熟悉乡村社会中的各种运行规则,也相对熟悉当前国家法律的一些基本规定。通过调动“乡贤”和道德权威的力量参与纠纷解决,有利于缓解现代法律体系与乡村社会传统观念之间的矛盾,调和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冲突,优化法律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发生作用的方式;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村庄长期以来所形成的风俗习惯。要在充分尊重村庄风俗习惯的基础上,有效引导基层群众对国家法律的认知,尽可能寻求法律与村庄风俗习惯的最大公约数。

  最后,要充分发挥乡村社会组织在弥合社会关系、凝聚社会团结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乡村社会组织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和表达群众利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亦是乡村治理不可或缺的内生性资源。充分发挥乡村社会组织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有利于弥合乡村社会关系,供给乡村治理资源,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组织化和有序化。一方面,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框架下,创造相关条件激活并保障村民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常规运行,调动村民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参与村庄事务管理的积极性,优化村级组织的决策机制,保障各专业委员会能够依法表达群众利益;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乡村社会自治组织的功能。积极吸纳自然村理事会、老年人协会以及基于各种兴趣爱好结合的专业协会或委员会参与到乡村纠纷调解和国家政策宣传实践,鼓励自组织代表群众依法维权和表达利益诉求。与此同时,还要创造更多的条件和环境,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不断释放自组织供给村庄公共物品的潜能,促进乡村社会自治与法治的结合。

  有效激活乡村社会的内生性治理资源,可以厚植法治乡村建设的社会土壤。国家法律要有效进入乡村社会,并不能完全依靠国家权力的单向度进入,必须调查和了解乡村社会的内生性治理资源,分析国家法律进入乡村社会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寻求国家法律与乡村内生性治理资源双向互动机制和条件,如此才能有效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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