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运输叶长榧 男子获拘役四个月

2020-11-24 11:15:22
 

  中国法院网讯(廖长春)福建泰宁男子受他人的委托,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购买了12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长叶榧原木。近日,泰宁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肖某龙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5年3-4月的一天,肖某龙受上官某(已判刑)的委托,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在某村庄购买了12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长叶榧原木(木材材积0.3078立方米,立木蓄积0.513立方米)并垫付木材款人民币2000多元,随后肖某龙独自驾车将购买的长叶榧原木从该村庄运到泰宁城关,并按上官某的要求,将长叶榧原木运至某食品加工厂藏匿。

  事后,上官某支付给肖某龙购买长叶榧原木款人民币2000多元。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肖某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龙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他人委托非法收购、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长叶榧12桐,木材材积0.3078立方米,立木蓄积0.513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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