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帮儿子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共犯获刑

2020-11-25 14:29:37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祁崇捷)父亲并不是被执行人,却因“帮助”作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儿子取钱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构成犯罪被法院判刑。日前,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和被告人梁某某(梁某父亲)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8年4月,莲都法院经审理判决梁某需偿还银行借款本息共计70多万元,梁某分文未还。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梁某始终没申报财产也无意履行债务,申请人提供了“梁某可能有执行款”的线索。经调查发现,梁某父亲考虑到政策和生活需要,将其名下房产分摊一半给梁某。由此,梁某可取得补偿款等共计人民币224402.4元,但在其银行卡账户内,并没查到流水账信息。

  法院将上述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原来,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为逃避法院的强制执行,梁某委托父亲分两次领取其名下的拆迁补偿款。梁某父亲在明知自己儿子逃避债务行为的情况下,仍帮助领取并存入了自己银行卡账户,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伙同其父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梁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缴纳涉案执行款,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说法:

  父亲用自己银行卡“帮忙”儿子取钱,为什么会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各行为人均需对共同故意下的犯罪结果承担责任。本案被告人梁某与其父商量,让其“帮助”领取拆迁款并存到父亲个人账户时,已形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同故意,且二人实施了领取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共同犯罪行为,构成拒执罪的共犯。

  梁父虽不是被执行人,但由于“爱子心切”,在明知梁某是逃避、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帮助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不仅被执行人梁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外人梁父也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

  珍惜亲情友情是人之常情,但应于法能容。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发生失信被执行人“用朋友或家人银行卡”“用他人名义开店”“父母帮助转移财产”等情形,无论是亲人或朋友,当遇到其有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时,不应听之任之,更不能为其提供帮助,否则,不仅犯罪者难逃法网,最终自己也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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