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领会五中全会精神 强化环境审判职能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20-11-26 10:30:1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韩德强 陈学敏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是在“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即将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胜利在望,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之际,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十三五”规划建设期间,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中国特色环境司法制度日趋完善和成熟,全国各级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成为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力量。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为人民法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人民法院要确保审判权充分体现党和国家的意志,继续发挥好审判权的职能作用,在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美丽中国中勇于担当,不辜负人民的重托,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十三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使命担当

  “十三五”规划期间,截至2019年底,全国建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共有23家高级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管理模式,建立以流域等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探索跨省级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构建了较为科学的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从2015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8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到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等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环境司法审判团队从无到有,以强化政治思想教育和专业化建设为主线,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理念,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打造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经过五年的不懈努力,构筑了较为成熟的中国特色环境司法审判体系。

  “十三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在审理环境刑事、环境民事、环境行政、环境公益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坚持系统保护思维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审判执行方式,通过允许企业以部分赔偿款用于完成环境治理、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项目的新建和升级改造,鼓励企业主动承担起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扩大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环境治理;建立长江、黄河经济带、京津冀等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司法协作机制;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前提下,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协调,形成环保合力。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生态环境有形经济价值和无形生态服务功能的维护和保障作用,通过一个个鲜活案例提升了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宣传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先进环保理念。

  实践证明,在“十三五”规划期间,全国各级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大局,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环境资源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坚决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不断丰富、发展司法审判领域中的“绿色”元素,充分发挥环境司法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规律,创新环境司法理念,引领绿色环保价值观,完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新型案件的审判规则,发布环境资源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建立相对统一的裁判标准,以强烈的担当意识,不辱使命,承担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护的重要职责,走出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环境司法之路,成为国家环境治理能力与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十四五”规划蓝图对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新要求

  中国生态环境质量在“十三五”期间有了明显改善,但正确把握生态环境保护根源性、结构性、方向性问题的压力仍然存在,深化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性、机制性、制度性改革的难度依然巨大。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在生态环境领域,明确提出了“十四五”期间的新要求、新任务:1.生态环境从“明显改善”到“持续改善”,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完善生态文明领域统筹协调机制,构建生态文明体系。2.从“城市”环境改善到“城乡”环境改善,重点关注农村人居环境安全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3.从推动“绿色”发展到“绿色低碳”发展,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4.推动绿色发展,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因此,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是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键期、攻坚期、窗口期,相对于我国较低的绿色发展水平和能力,克服或化解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积累起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和风险,强化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建设将是我们的国之重策,建设美丽中国的战略目标也决定了环境司法是维护生态权益、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这就要求,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将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落实到物权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的审理过程中,以民生为本,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及时修复与威慑潜在污染者并重;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强化绿色发展、生态保护优先的政策指引,积极探索与行政机关、环保专业机构、社会公益组织以合作方式解决环境资源纠纷;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发挥司法机关惩罚和修复双重保护功能,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为原则,从严从快打击重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同时,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增加“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等裁判方式。

  从根本上讲,要贯彻落实好国家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使生态环境治理真正取得实效,就必须运用司法手段促进和保障绿色发展健康有序运行,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法治体系,实现绿色发展法治化。因此,面对新要求、新任务,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应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弘扬绿色法治理念,坚持宪法法律确定的司法权力运行基本结构和秩序,强化环境司法审判主导地位,坚持以公正司法保障符合中国实际的、正确的绿色发展方向,按照更高要求依法维护和保障绿色发展各项部署的贯彻落实。

  三、“十四五”规划期间人民法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

  纵观《建议》全文,“生态”一词出现了多次,在肯定过去五年中“污染防治力度加大、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的同时,再次强调“生态环保任重道远”,并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在“十四五”期间的主要目标及2035年的远景目标。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十四五”规划目标为指引,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供高质量司法服务和保障。

  第一,设定绿色司法目标。紧紧围绕“优化人民的生产生活方式,改善人民的生活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的生态安全”的工作目标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也将不断提高。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求与生态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是新的社会主要矛盾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具体表现。正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需要、对优质公共生态产品的向往,构成了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民意基础和现实动力,同样也是人民法院致力于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初心。

  第二,深化绿色司法理念。遵循自然规律,坚持保护优先、促进绿色发展等“绿色”司法理念,树立对自然生态系统及其构成元素的整体性司法保护思维,既要注重对单个环境元素的司法保护,也不能忽视对整体有机生态系统的司法保护。重视开展公民生态环境权利意识培养和自我教育,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公民行为的价值指引作用,加强环境保护预防和修复的法治宣传,使绿色司法理念深入人心,促成生态理性,使保护生态环境成为全社会的文明意识或自觉,形成人人参与、全民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三,创新绿色司法机制。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机制,创新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专业化审理模式。精准把握传统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生态环境保护的因素与特征,创新刑民、刑行、行民交叉案件合并审理机制。完善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破解环境资源案件生态属性与行政区划分割的难题。推进重点区域、流域环境司法协作,为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保障。加强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合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方式的作用,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环境修复基金,为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提供制度保障。

  第四,提升绿色司法能力。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的设置,加强自然生态环境科学知识和经济社会公共管理知识的培训,建设专业化环境资源审判队伍,不断提高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和司法公信力。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将线下审理与远程开庭结合起来,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线上线下一体化平台,通过优化环境资源案件的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措施,促进环境司法能力提高,规范环境司法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案件的划分标准,以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为基础,深化环境资源司法理念和归口审理机制改革,提升法官应对复杂生态环境案件的审判能力。

  第五,加强绿色司法国际协作。以环境司法判例讲好“中国故事”,通过引导舆论宣传,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打造人类绿色命运共同体。以“一带一路”建设为契机,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共建国家与地区提供可借鉴、可复制的绿色审判制度,提升参与区域环境规则制定的能力和水平,共谋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加强国际环境交流合作平台建设,进一步凝聚全球各方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安全、加强气候变化治理的共识,为全面提升中国环境司法保护国际话语权,引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彰显负责任的生态环保大国形象作出积极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天津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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