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柴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又一成员被判刑

2020-11-30 09:28: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姚永丽 牛丹
 

  近日,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柴长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马某辉二审宣判,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以来,柴长安(已被宣判)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马某辉于2013年到2014年间,通过别人介绍认识柴志安(已被宣判)、柴长安,并积极参加其黑社会性质组织。2015年,柴长安纠集马某辉等人到郑州某售楼部采用拉横幅、驱赶客户及工作人员、吃住在售楼部等方式,扰乱企业正常办公、经营秩序,致使该售楼部无法正常经营,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2013年至2015年间,马某辉受柴长安、柴志安指示,在鄢陵多地殴打、砍伤他人。2016年前后,马某辉受柴长安指使,与他人伪造相关凭证,骗取300多万元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在以柴长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中,被告人马某辉多次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柴长安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马某辉均积极参加,系共同犯罪,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作出上述判决。

  马某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许昌中院受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责任编辑:罗一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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