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双重处罚拒不履职破产管理人

除名,罚款10万元
2020-11-30 17:18:05
 

  中国法院网讯(钟丽君 王慧杰)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账户上收到了来自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缴纳的10万元罚款。

  原来在今年5月19日,重庆破产法庭裁定受理折多宏申请梁平县兴达玻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通过随机摇号方式指定了重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管理人。

  但在接受指定之初未提出异议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却在此后接管兴达玻陶公司的过程中,以不具备办理破产案件的法律专业能力为由向法庭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被法庭依法驳回。其后又以没有法律专业人才、办理本案产生费用较多而报酬较少为由,申请辞去管理人职务。经法庭说服教育并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仍拒不履行管理人职责。

  9月29日,重庆破产法庭依法更换该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并经研究决定,将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从重庆五中院编制的企业破产案件社会中介机构二级管理人名册中予以除名,并对其处以10万元罚款。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依法复议后,重庆高院驳回其申请,维持原决定。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指定管理人,且一般情况下应当从管理人名册中指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曾经其自行申请及法院依法评审,载入了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重庆五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于2019年12月31日起集中管辖全市破产及强制清算案件,遂将原重庆二中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移入该院编制的管理人名册第二分册,确保实行集中管辖后破产工作能够顺利衔接开展。而这部分中介机构不需重新进行申报和评审。在重庆五中院向社会公告该事宜,后又指定其为兴达玻陶公司管理时,大华律师事务所均未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管理人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职务的,人民法院不予许可。”结合第三十三条所列人民法院可以更换社会中介机构管理人的情形,重庆五中院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辞职理由均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合理理由,遂未准许其辞去管理人职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管理人申请辞去职务未获人民法院许可,但仍坚持辞职并不再履行管理人职责,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更换管理人后,原管理人拒不向新任管理人移交相关事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和具体情况,决定对管理人罚款。对社会中介机构为管理人的罚款5万元至20万元人民币,对个人为管理人的罚款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管理人有前款规定行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编制管理人名册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停止其担任管理人一年至三年,或者将其从管理人名册中除名”,以及《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重庆五中院对其进行除名及罚款10万元的处罚。

 
责任编辑:孙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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