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的依法不诉

2020-12-11 08:52:41 |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周斌
 

  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就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提出十个方面28条贯彻落实意见。意见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罪与非罪界限,对犯罪嫌疑人虽然认罪认罚,但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其有罪的,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意见明确,要遵循司法规律,实事求是,既不能为了追求高适用率,胁迫或者诱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对无正当理由、要求一再从轻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防止造成量刑失当、轻纵犯罪,影响司法权威。

  意见指出,认罪认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是“一味从宽、一律从宽”。对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一般应当依法从简从宽办理,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提出适用缓刑量刑建议。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等重罪案件,应当依法从严惩治,即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要慎重把握从宽处罚的幅度,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意见要求,着力在保障当事人权益上下功夫,切实维护公平公正。加强对认罪认罚自愿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对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要注重审查是否存在暴力、威胁、引诱等违法情形,防止违背意愿认罪认罚情形发生。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获得有效法律帮助。依法保障被害方权益,依法听取被害方意见,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意见要求,着力在精确量刑建议上下功夫,提升量刑规范化水平。加强与法院沟通协调,制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量刑实施细则,统一量刑方法与裁量幅度,形成共同遵循的量刑规则。健全量刑建议程序规范,确保量刑建议尺度的统一、规范、透明,实现量刑均衡、同案同判。加强量刑建议说理,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在起诉书、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文书中加强量刑建议说理,体现认定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的依据、理由,主要的量刑情节及其对应从宽幅度等内容。

  意见还提出,着力在促进认罪悔罪上下功夫,做好教育转化工作;着力在加强与律师沟通协商上下功夫,提升制度适用效果;着力在防范廉政风险上下功夫,确保制度廉洁适用等。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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