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滥用成因分析及对策
2020-12-16 09:24:5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峰 曾成峰
 

  近年来,执行异议案件数量不断增长,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为拖延执行或逃避执行滥用执行异议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执行异议既涉及胜诉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兑现,也关系到案外人合法利益的保障,受到各方广泛关注。当前执行异议制度由于其立案限制性条件较少、成本低、滥用异议权制裁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滥用执行异议逃避、拖延执行成为当前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应通过规范执行异议立案程序、提高成本、完善制裁方式、强化诉源治理有效破解执行异议中存在的滥用问题。

  为确保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得以实现,人民法院有权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相应义务。同时,立法也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可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执行程序制度设计的理念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避免实践中愈发严重的“诉讼同质化”倾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时,应当进行听证。”强调法院应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只有在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特殊情况下,才进行听证。就执行标的权属而言,异议审查原则上是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来判断,在无法根据执行标的的权利外观判断或者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特殊规定时,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一般而言,执行异议是以形式审查为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近年来,屡屡出现被执行人和案外人为拖延执行或逃避执行,采取虚构相关事实等方式以滥用执行异议权,严重影响案件的顺利执行和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在规范执行异议程序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采取严格执行异议立案标准,细化证据材料提交时间节点等措施,既保障案外人依法行使执行异议权,也避免因此而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也发现并总结了一些问题,采取了一些积极的应对措施并提出工作建议。

  一、执行异议案件的特征

  据统计,2017年以来,该院共受理执行异议案件1396件,今年1至9月已受理490件,执行异议案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调研发现,执行异议案件有以下特征:

  一是执行异议案件标的物一般为不动产。因不动产具有附着于土地,不便移动的特征,加之价值相对较高,处分不动产对被执行人将产生较大影响。据统计,约有63%的执行异议案件系对执行过程中的涉案房屋、土地等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阶段及执行前期对不动产的限制仅为禁止流转,至评估拍卖阶段才会对不动产所有权产生实际影响,因被执行人经过审判阶段后对不动产难以再主张权利,故在针对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中,由案外人在评估拍卖阶段提起的执行异议的约占该类案件总数的68.44%。

  二是利用执行异议拖延、抗拒执行现象突出。债务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变相转移、变卖、隐匿财产,其他债权人趁债务人躲藏逃避之际,虚构事实,以侵犯其合法财产为由提出执行异议,阻挠、抗拒法院执行。如异议人向某与被执行人龙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执行异议案件中,被执行人龙某与本公司员工向某恶意串通,由向某冒充房屋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占有并使用,在案件拍卖过程中对涉案房屋提出标的异议,要求中止对涉案房屋执行。又如案外人龚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执行异议案件中,龚某作为其他债权人,在王某下落不明期间,擅自占有涉案房屋,并在法院拍卖阶段提交虚构的以租抵债合同。又如案外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朱某执行异议案件中,朱某在得知法院已冻结其所有的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与案外人张某通过债权转让方式恶意串通,由张某在另案提出债权变更以逃避执行。

  三是执行异议驳回率较高。在该院处理的1396件执行异议案件中,经审查异议被驳回或准予撤销异议的717件,占57%。大部分执行异议案件因理由明显不成立而被驳回,如案外人在明知涉案房屋被法院查封情况下,仍与被执行人就涉案房屋进行交易并向法院提出标的异议;案外人以被执行人亲戚名义占有涉案房屋而提出异议;案外人声称涉案房屋查封后才进行离婚分割等明显不成立理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等。

  四是执行异议案件审查难度大。一是法院认定恶意串通、虚构事实困难。被执行人与案外人一般虚构以租赁、买卖,离婚分割等形式在案涉不动产上设定了房屋租赁关系,买卖关系及赠与关系等,该租赁合同关系实践中一般未登记公示,难以查实其真实性。如李某申请执行胡某案中,李某就涉案房屋与案外人杜某签订20年房屋租赁合同,以抵偿所欠杜某债务。后杜某就涉案房屋向本院提出“带租拍卖”请求。但该种情况是否符合租赁合同法律特征,是否适用合同法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在现行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中的租赁的性质作出明确界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处理差异。

  二、滥用执行异议的原因分析

  一是执行异议立案限制性条件较少。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异议的立案程序和相关标准均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可随意对执行案件提出执行异议,且各法院评判和掌握尺度不一。如部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时仅提交异议书而不附任何证据材料;又如异议对象不明确,其提出异议的标的物并非执行案件的标的物等。案外人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的任何一个阶段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异议后暂时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导致进入评估拍卖阶段的大量执行案件被依法中止评拍流程,严重影响标的物处置效率。

  二是执行异议成本低。执行异议主要分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民事诉讼法对提出执行异议的条件规定较为宽泛且无需缴纳异议申请费用。如该院审理的异议人孟某与申请执行人钱某,被执行人叶某异议案件中,在钱某明确表示愿意留取8年租金情况下,异议人孟某以明显不合理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被生效裁定驳回后又继续复议,而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异议人利用无成本的异议权,使执行程序严重拖沓,增加了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时间和成本。

  三是滥用异议权制裁制度不完善。我国执行异议制度中并未确立对滥用执行异议的损害赔偿制度。由于缺乏明确依据,实践中法院对滥用执行异议采取拘留、罚款等制裁措施较少。异议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造成损失的受害人也极少向异议人请求赔偿。在执行异议举证阶段当事人基本可提供形式较为完备的证据,在执行异议审查阶段由于缺乏强有力的调查措施,难以收集到追究相关责任的充足证据。在当事人拒不承认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时,只能通过委托鉴定关键证据的形成时间来进行甄别,一方面客观延长了执行异议审查时间,另一方面鉴定意见未必能达到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的标准。

  执行异议权一旦存在滥用倾向,一方面将导致诉讼程序人为延宕,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导致司法资源被大量占用、浪费。同时,在评估拍卖过程中,案外人针对同一执行标的反复、多次提出执行异议,导致大量执行异议案件涌入法院,人案矛盾进一步加剧。个别人在利用司法漏洞的同时,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长此以往将阻碍社会诚信度的整体提升。

  三、完善执行异议制度的建议

  一是规范执行异议立案程序。出台相关规定,从执行异议的主体资格、法定事由、审理规则、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细化规定,严格执行异议立案标准,要求执行异议申请人提交异议申请书的同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立案部门做形式审查,对证据材料不能及时提交或不齐全的异议人不予立案。

  二是适当提高执行异议成本。建立执行异议收费制度,在相关收费办法中增加按照异议标的价值缴纳案件受理费的内容,在被执行人和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时,收取费用,因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并造成执行标的物贬损的,由异议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是完善滥用异议权制裁制度。统一制作滥用执行异议权利风险告知书及执行异议风险责任承诺书,通过立案部门和执行裁决部门向异议人进行送达,告知其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提出虚假异议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加强与执行实施部门和其他审判部门的沟通和衔接,共同防范与制裁滥用执行异议权利等行为。

  四是强化诉源治理,从源头上消解执行异议数量。推动执行异议化解关口前移,在案件执行实施过程中,由执行法官对案件进行全面评估,对于可能提出执行异议的被执行人、案外人,进行规劝,对初步判定异议可能成立的执行案件,及时向当事人释疑,减少执行中的“案生案”。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常跃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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