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失信惩戒长出“牙齿”
2020-12-29 10:47:0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黄舒萍
 

  失信惩戒在很大程度上督促了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约,也加深了“无信难立”的社会认知。在此基础上,我们应该加快推进健全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让诚信、守信成为一种全民共识和自觉。

  刷抖音“抖”出失信被执行人、特别为列入黑名单的“老赖”定制专属彩铃、被全城疯狂转发的“失信曝光台”微信、限制乘坐飞机和高铁……一个个耳熟能详的新招,都是人民法院为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结合实际拿出的硬招,不少失信被执行人也因此迫于面子和舆论压力,从不愿履行法律义务向主动履行转变。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等及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系列硬核制度的纷纷出台,失信惩戒措施层层加码,使得“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正在构筑成型。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也是千百年来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赓续。失信惩戒在很大程度上督促了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约,也加深了“无信难立”的社会认知。

  同时,在现代社会尤其是城市化飞速发展的今天,生活自助化和智能化形式纷繁多样,加快推进健全和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势在必行。

  首先要依法依规开展执行失信惩戒。准确把握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具体分析、精准施策的原则,厘清失信主体和行为的边界,对失信被执行人实行清单制管理,注重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审慎采取失信惩戒措施,而非滥用惩戒出现“一刀切”。

  其次要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机制,出台和实施相关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和办法,完善信用修复启动机制,充分发挥失信人自我纠错作用,实行失信名单的删除和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依托短信通知、发布撤销公告等方式消除社会影响,改变“一时失信、一直失信”的窘境,疏堵并用地反向激励失信被执行人,享受到恪守诚信带来的红利。

  再者要加强全民参与。过去几年“基本解决执行难”交出了人民群众满意的答卷,无论执行悬赏公告还是推行网格化助力执行,都彰显出全民参与的强大力量,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上了一个台阶,诚信氛围更加浓厚、全民参与更为磅礴。因此,应乘势而上强化执行信息公开,加强公布守信典型案例,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探索鼓励全民参与新模式,让诚信、守信成为一种全民共识和自觉,朝着“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昂首前进,实现“治标”向“治本”大步跨越。

责任编辑:史梓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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