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2020-12-31 11:17: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何雨潇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屡见不鲜,尤其是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在立法方面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民心所向,势在必行。

  2020年12月26日,我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是我国运用法治途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的制度保障,是对未成年人加大保护力度和预防犯罪的制度支撑,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帮助未成年人健康走向未来的导航灯。

  原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其调整为“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若实施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恶劣,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不再属于刑事责任“免责群体”范围。这一法律规定的修改对于预防和惩治未成年人犯罪都有重要意义。在“小恶魔”们犯下滔天罪行之前,起到预警、教育的作用,尽可能从根本上减少悲剧的发生。同时,在“小恶魔”们犯下罪行之后依法定罪量刑,起到惩治、警示的作用,降低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促使其他未成年人树立法治意识,遵守法律、敬畏法律、信仰法律,也将进一步切实推进全民树立法治观念。而对于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孩子”,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此外,还能加强未成年人之父母等监护人自发、自觉、自主地履行其法定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关于预防犯罪的教育,对未成年人正确品行的引导、鼓励和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纠正。

  与新修正的刑法相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更加注重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该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层出不穷的校园霸凌,不但是广大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社会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此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就是在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道路上进一步向前迈进。

  这些制度性的规定,都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通过国家、社会、有关机关、学校、家庭等层面,全方位对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事前及时的预防、正确健康的引导、合法合理的干预和矫治。加强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党和国家高度关心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更关系着新时代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发展。而只有法治的保驾护航,才能撑起未成年人保护的朗朗天空,守护好未成年人脚下的绿色、健康、安全沃土。


责任编辑:罗一坤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