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丙扰乱法庭秩序被拘留案
2021-01-05 10:30:05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露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1日,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张某甲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张某乙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在案件庭审准备阶段,张某乙的代理人之一张某丙大声吵闹,并撕毁法官要求张某乙另一位代理人带到法庭的法律文书。在法官和法警的多次制止下,张某丙仍拒不改正,继续大吵大闹,导致庭审无法进行。

  处理结果

  梅县区法院认为,张某丙在案件庭审准备阶段大声吵闹、撕毁法律文书,致庭审无法顺利进行,其行为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妨害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

  2019年7月11日,梅县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丙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井然有序的法庭秩序是庭审活动得以正常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庭规则,理性表达观点和诉求。扰乱法庭秩序是一种藐视国家权力、损害司法权威的行为,不仅破坏法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的人身安全带来一定的威胁或损害。故意破坏法庭规则,肆意发泄不满情绪,采取不当行为扰乱法庭秩序,妨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