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时运用重刑 依法严惩腐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林 维
2021-01-06 10:07:3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理解,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任务。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我们就必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做到零容忍的态度不变、猛药去疴的决心不减、刮骨疗毒的勇气不泄、严厉惩处的尺度不松。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讲道,我们惩治腐败的决心丝毫不能动摇,惩治这一手始终不能软。“诛一恶则众恶惧。”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被判处死刑,充分说明了中央惩治腐败毫不手软的坚定决心和雷霆手段,也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运用法治思维严厉惩治腐败的决心和信心。

  在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确运用法治思维,突出强调要运用战略思维、系统思维等科学方法提高法治水平。在刑事法治的实现过程中,尤其在职务犯罪的惩治过程中,坚持罪刑法定、善于运用宽严相济政策,历来是司法机关长期坚持、贯彻的做法。这一理念要求我们必须审时度势,正确分析特定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进而依据刑法规定,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裁量与其所犯罪行和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的刑罚。只有如此,才能在刑事审判领域具体把握、切实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具体到职务犯罪的惩治,宽和严同样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二者相辅相成,要站在反腐败斗争的战略高度,运用系统思维,全面理解、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宽严相济政策,既要防止只讲严而忽视宽,也要防止只讲宽而忽视严,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职务犯罪分子,要坚决适用重刑直至死刑。尤其是在事关发展全局和国家安全的重点领域、关键岗位,例如金融领域,精准惩治,以便震慑犯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增加第四款规定,即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本着“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2016年6月16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并对其受贿行为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依法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从而实现了慎用死刑和严惩腐败之间的合理平衡。从这一首例适用终身监禁案件开始,直到最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原理事长雷志强因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样依法宣布对其适用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我国司法机关从慎用死刑理念出发,坚持宽严相济政策,在多个严重职务犯罪案件中宣布适用终身监禁,从而减少了死刑的运用,又严肃惩治严重腐败犯罪,系统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但是,对于严重腐败犯罪,死刑条款并未休眠,更未沉睡,它始终是我们刑事法治武器库中最为重要的利剑,高悬于腐败犯罪分子的头上,发挥着最具威慑力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效果。慎用死刑并不意味着不用死刑,按照“两高”有关司法解释规定,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赖小民一案成为建国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数额最大的一例,其犯罪数额、危害程度、犯罪情节、犯罪手段等,触目惊心,让人瞠目结舌。本案中,被告人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其受贿总额共计17.88亿元,22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3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6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又具有主动索贿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尤其是,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更为严重的是,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的情形,尽管其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仍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必须予以严惩。就此而言,人民法院对其毫不手软,坚决适用死刑,于法有据,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政策把握,符合社会正义要求,对于反腐败斗争必将起到积极推动的效果。

  反腐败斗争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只有持续不断地严厉惩治腐败,从严打击职务犯罪,彻底医治腐败顽症,坚决祛除肌体毒瘤,我们才能巩固、发展这一来之不易的压倒性胜利,才能真正从制度上解决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问题。而司法机关在严重职务犯罪中依法科学合理地适用死刑,既体现了死刑适用中的区别对待,反映了我们凡腐必反、除恶务尽的理念,又充分体现了中央反腐的雷霆手段、铁的决心、果敢决定和决策担当。这一刑罚适用对于违法犯罪分子无异于霹雳之声,必将促使那些已经实施了严重职务犯罪的人放弃侥幸之心以求宽大处理,也必将有力推动反腐斗争的深入进行。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