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五河16名被告被判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1600万余元
2021-01-16 08:46:26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龙江
 

  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宣判,判决16名被告赔偿生态环境损失费共计1600万余元,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7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石成明伙同马永红、马玉柱向刘某等13人传授捕获鸟类的方法和工具,刘某等13人分别在五河县小圩镇、申集镇、东刘集镇等地,非法捕猎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等野生鸟类,并由石成明、马永红、马玉柱收购销往外地。2017年10月13日,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接电话举报后立案调查,经鉴定,灰头鹀、栗鹀、黄胸鹀以及黑水鸡均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检察机关立案后,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书认定,案涉的鸟类样品价值参考单价为300元/只。

  此前,法院在审理石成明等16人的刑事案件中,查明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数量达65918只,蚌埠市森林公安局在现场搜查中发现鸟类死体35850只、活体11430只。2018年4月,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石成明等4名被告人二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9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石成明、马永红、马玉柱共同赔偿因其实施非法猎捕野生鸟类的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失1144万余元;刘某等13名被告分别赔偿61.8万余元至1.3万余元不等,总计超490万元。被告石成明、马永红、马玉柱应对刘某等13名被告的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