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
2021-01-22 08:44: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俏 陆茜坤
 

  1月20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就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进行分组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对金融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有利于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

  同时,与会人员就北京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和审判队伍、加强与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协作等细节提出了意见建议,表示期待北京金融法院尽快挂牌成立并实际运行。

  设立北京金融法院具有重大意义

  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李锐委员认为,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提请审议“非常及时、非常必要”。

  沈跃跃副委员长表示,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国家金融战略、完善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的重要举措,符合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的地位和作用。

  “北京是我们国家金融政策调控的枢纽,很多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众多国际金融机构的中国区总部也都设在北京。”徐绍史委员认为,在北京建立专门的金融法院,有利于以司法保障的方式来加强金融市场规则指引和价值引领,维护金融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

  吴玉良委员表示,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专门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特别是管辖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涉金融行政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等类型案件,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完善金融审判体系,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金融业的发展有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机构比较集聚,资产比较集中,都集中在北京市西城区的金融街。”欧阳昌琼委员提出,在北京设立金融法院,不仅有必要,而且条件也比较成熟。他同时建议,北京金融法院选址可优先考虑西城区和金融街。

  进一步明确如何配强司法力量

  “我国金融行业发展速度非常快,现在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众多,层级复杂,金融运营的总量也很大。特别是金融创新过程中又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徐绍史委员建议,要整合北京乃至整个法院系统的金融审判人才,配强司法力量。

  徐绍史委员提出,北京金融法院将来不仅仅要审判具体案件,还具有引领示范效应,所以配强力量很重要。

  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管理中心,金融资产规模和大型金融机构数量都位居全国首位,仅以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为例,截至去年11月底,驻区金融机构资产规模达到约116万亿元,同比增长7.8%,占全国金融资产规模就超过1/3。

  李钺锋委员此前针对金融审判工作进行了专门调研,他表示,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以后,对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实行专门管辖,以目前北京法院从事金融商事审判的法官240人、法官助理256人测算,平均每人每年将参与案件230余件,案件审判量将会维持高位,案件专业性强以及人案矛盾将进一步显现出来。

  为此,他提出建议,进一步明确有关队伍建设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北京金融法院法官队伍建设,更好服务金融法治化建设。

  发挥好金融审判职能作用

  在分组审议中,“e租宝”案、“申彤大大”案等被委员们提及,李钺锋委员提出,现在很多金融案件手段复杂化程度高,复合型案件多发。

  “这就给审判能力提出了新的课题。”李钺锋委员表示,要围绕北京金融业发展重点,进一步加强金融法院的审判能力建设,更好维护金融业健康发展,服务北京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

  “上海金融法院运行3年来,在创新金融审判机制、探索金融案件裁判规则、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也为北京金融法院的设立提供了宝贵经验。”吴玉良委员在肯定上海金融法院工作的同时,对北京金融法院提出了一点希望: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和审判队伍,细化案件管辖范围,尽快实现挂牌成立并实际运行。

  吴玉良委员认为,北京金融法院要按照“高起点、高标准”的定位,结合北京作为国家金融监管中心的区域功能定位和涉金融行政案件较多的特点,就如何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审理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示范效应和规则创制意义的案件,厘清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引导金融创新行为;通过与金融监管部门建立重大案件报告、金融风险信息反馈机制,共同加大金融监管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为国家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李锐委员建议,北京金融法院成立后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体系共享机制建设,加强和上海金融法院等的业务沟通联系,共同探索积累开展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审理经验,充分发挥金融法院职能作用,切实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和金融安全。

  受案范围采取“两步走”

  2020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拟专门管辖海南省内应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将来北京金融法院也可以向这一方向发展,即逐步扩大到同时受理有关金融的民事、行政、刑事三类案件。”鲜铁可委员说。

  对于在北京金融法院的受案范围,鲜铁可委员建议,可以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先受理金融方面的民商事和行政案件,逐渐积累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再走第二步,可以考虑同时受理金融方面的刑事案件。

  “因为金融方面的案件往往是刑民交叉,如果北京金融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涉嫌金融犯罪案件线索时,应该移送到其他普通法院审理,这样做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益,也不利于培养审理金融犯罪案件的专门人才。” 鲜铁可委员解释说。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