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让“高空抛物”无所遁形
2021-01-22 09:16: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顾娜芬
 

  近年来,“高空抛物”屡禁不止,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损害。“悬在城镇上空的痛”何时方休?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让“高空抛物”无所遁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民法典的正式实施,禁止“高空抛物”从道德约束上升为法定义务。如若违反,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物业作为建筑物管理人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对建筑物及相关附属物履行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高空抛物”发生。如果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物业服务企业也要为高空抛物造成的损害“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民法典首次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权与调查义务,从而最大限度地提高了查明侵权人的概率。

  新颁布的民法典从以上三个层面规定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追责,其目的就是从法律层面上根治“高空抛物”这一城市陋习,还老百姓头顶上的安全。如果有人非要以身试法,必将损人害己,自食苦果。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