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保护人民法官的铜墙铁壁
坚决捍卫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
2021-01-22 10:57: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继业
 

  近日,湖南高院周春梅法官因拒绝在司法活动中“打招呼”而被同乡在所住小区地下车库刺杀身亡。消息传来,神州大地一片哗然。更让我们痛心的是,周春梅并非是第一个被报复致死的人民法官。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出现了多起严重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恶性暴力事件,这不仅是对法官职业的残酷挑衅,更是对现代司法文明的无情践踏。如果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么法官必然是公平正义的终极守护者,保护人民法官依法办案是全社会坚持公平正义的底气所在,打造维护法官的生命安全的铜墙铁壁理应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一、细化安全防范措施。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重视司法干警依法履职中的人身安全问题,两办于2016年印发了《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印发了《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民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为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提供了有力保障。然而,现实中出现的危害法官人身安全的现象呈现多发性、暴力性、集中性等倾向,从法院机关到私人住所,从法官个人到家人亲属,从在职干警到退休法官,屡屡见诸报端的暴力杀害法官事件既折射了对法官职业保护措施仍存在漏洞,更凸显对法官人身安全的保障刻不容缓。一方面,要细化法院机关安全保障措施,从审判区到办公区均应保持必要的安保措施,做到安全监控全覆盖、多角度、强防控,特别是要建立对于重大突发敏感案件的保障机制,及时上报、研究预案、多方联动、一案一策,做到防患于未然;另一方面,要加强法官工作八小时以外的安全防范,通过对司法干警开展安全防范讲座、实习演练安全自救、对于有重大报复倾向的当事人实行密切防范等多种举措,内外结合、多措并举、形成合力、及时化解,有力地编织防范暴徒的天罗地网,切实打造保障安全的铜墙铁壁。

  二、强化人身信息保护。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并界定了该民事权利的合法界限,其中“私人生活安宁”概念更是首次出现在我国成文法规范中,这不仅赋予了公民充分的权利保障,更彰显了我国司法文明的重大进步。法官作为特殊的司法工作人员,该职业特点和职责就决定了在依法履行过程中可能会遭遇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对法官生命的戕害正是这种外界干扰的最极端方式。为了保障法官能够依法履职、秉持公平正义,强化对法官私人信息保护既是其作为普通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也是其职业特点决定的必然选择。首先,完善法官人身信息的保护机制对于因工作需要而对法官采集的个人信息应当妥善保管,保障法官个人及其家属重要信息不被泄露;其次,建立恶意泄露法官隐私的惩戒机制,发现非必要情形下恶意泄露法官隐私的情形应当及时跟踪、循迹排查,既要依法依规追究失职人员的责任,也要切实堵塞管理漏洞,为保障法官依法履职无后顾之忧,为维护公平正义树起保护之盾。

  三、完善司法监督机制。司法监督是保障司法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有力武器。虽然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奉行司法职权主义,但司法活动并非仅仅包括法官履职行为,还应包括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在职权范围内的沟通释明、诉讼权利保障等一系列复杂的活动。因此,司法监督除了依法监督包括法官在内的司法干警以外,对于当事人的非法诉讼行为也应进行必要监督。我们通过见诸报端的周春梅法官遇害案情况应值得反思,对于如杀害周法官暴徒这样的人在事发之前如有相关司法监督途径对其进行制约,那么或许周法官可以通过有效途径反映情况或许能避免悲剧的发生。一方面,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职能部门尝试与法院建立关于非正常途径主张权利当事人的沟通机制、调查启动机制、司法制约机制等,适当扩大司法监督的对象和范围,切实维护法官正常履职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建立关于重点危险当事人的上报机制,对于法官上报的重点危险当事人由指定职能部门进行及时跟踪排查。

  四、震慑违法报复行为。纵观世界法治文明国家,法官均是值得尊崇的职业并依法享有特别的保护制度;纵观我国社会各行各业,法官职业在文职人员中的非正常死亡频频见诸报端。违法分子对于法官的戕害在现实生活中具有多种表现形式,但无论以何种形式表达均系对国家公权力的挑衅、对司法权威的无视、对公平正义的践踏,必须以最有力的措施保障人民法官依法履职,以最严厉的方式依法惩治不法分子,以最强大的宣传树立司法机关应有的权威。通过公布严惩违法报复司法工作人员典型案例、加大宣传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等多种措施,既要保持对违法犯罪分子做到有责必追、有罪必究、有错必纠、有过必改的高压打击态势,更要强化诉讼主体文明诉讼、依法诉讼、有序诉讼、合理诉讼的现代法治公民观念。

  法治是现代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保护法官依法履职应当成为全社会的一致共识。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受伤的并不仅仅系法官个人及其家属,每一个人都无法独善其身。只有坚持强化司法职业保护,才能让人民法官正确履职匡扶公义;只有坚持完善司法监督防御功能,才能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只有坚持法治至上的核心价值,才能让人民司法在浩浩荡荡的历史大潮中永葆公信力。

  (作者单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