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是儿戏?商服判给他人还出租,诈骗获刑!
2021-01-22 14:40: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付建国
 

  与他人发生纠纷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涉案商服返还给他人,但收到判决书后仍任性,视法院判决为儿戏,继续当起商服的主人,对外出租商服收取高额租金。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诈骗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以诈骗罪判决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张先生人民币六万元。

  与他人发生纠纷遭起诉

  被告人朱某系大庆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14年9月,其购买了大庆一投资公司的商服,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房屋总价值为180余万元,采取按揭贷款方式还款,由投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约定了合同违约金计算标准、合同解除条款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朱某并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结果导致银行从投资担保公司银行账户中划走61.7万余元。承担担保责任后,投资公司将朱某诉至法院。

  商服易主 照样招租收钱

  经审理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朱某返还涉案商服,投资公司扣除违约金等相关费用后,将剩余部分购房款返还给朱某。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朱某并没有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而是继续占有案涉商服。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投资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即2020年8月16日,其在商服内谎称案涉商服仍为其所有,骗取被害人张先生的信任,将案涉商服租给对方,并与对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收取租金60000元。

  遭报警后 因害怕而投案

  张先生交钱后,正在准备简单装修过程中,被法院告知,涉案房屋归属于申请执行人投资公司所有,其须从商服中搬离出去。

  被害人张先生此刻才恍然大悟,意识到自己被骗。随后其向被告人索要自己的交付的租金,但对方却采取各种理由,使用“拖”字决的方式拒不退还。无奈之下,被害人拨打110报警。

  2020年10月13日,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遇上疫情 网上远程审判

  此案经立案侦查后,移送至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院于今年年初公诉到法院。

  鉴于大庆市周边地区接连出现多点散发疫情感染病例,为有效保护当事人健康和生命安全,高新区法院第一时间再次全面启动远程审判新模式,开展网上审判,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途径,实现疫情之下“审判不停摆”!

  为依法高效惩罚犯罪,主审法官李雪萍近日利用远程视频庭审系统,连线看守所,开起了网上审理,远程审理此案。

  在庭审中,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当庭悔过。

  诈骗获刑 还失去“铁饭碗”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

  鉴于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据此,法院遂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张先生人民币六万元。

  判决后,被告人单位也依法向其送达了开除公职处分决定书。

  收到决定书后,被告人朱某最终流下了悔恨的泪水,痛恨自己视判决书如儿戏,贪念压倒理智。最终苦果只能自己担,并告诫社会以其为戒,不要犯其同样错误,好好珍惜当下。否则,必将痛失美好的未来!

  法官提醒 视裁判为儿戏后果严重

  本案涉案商服,已被法院判决返还给他人,但被告人朱某却受利益的蛊惑,丧失了理智,不把判决书当回事,并通过隐瞒这一事实,骗取他人信任,以此诈骗他人钱财,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最终走上了犯罪这条不归之路。

  在此提醒,法院裁判文书,是记载人民法院审理过程和结果,是确定和分配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凭证,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绝不能视其为儿戏,要全面履行。否则,将要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重者构成拒执罪等刑事犯罪。

  另外,更不能借助裁判文书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触犯了诈骗等相关刑事犯罪,同样也要承担严厉的法律后果,最终的结果,只能是过上非正常的牢房生活,失去了自由,失去了工作,实在是得不偿失,令人唏嘘!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