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1-01-22 20:45:36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2021年1月20日)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按照会议安排,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现就《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金融是国家重要的核心竞争力”“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明确提出:“根据需要设立金融公诉和审判机构,健全涉众型金融纠纷案件诉讼机制,完善行政和解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北京是国家的金融政策调控中枢,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国家金融管理中心,也是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和众多国际金融机构中国区总部所在地,金融单位数量居全国首位,金融业高度繁荣发展。2017年,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明确提出,将北京建设成为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依托北京商务中心区打造国际金融功能和现代服务业集聚地。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贯彻落实中央重大战略部署的必然要求,对于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服务金融工作三项重大任务,完善金融审判体系,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北京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国金融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国际话语权,具有重要意义。

  从目前北京法院金融审判工作情况来看,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条件已经具备。一是具有较好的审判基础。为加强金融审判工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专业合议庭,4家基层法院设立了金融审判庭或法庭,在金融行政案件集中的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组建了“金融行政审判团队”,其他法院也相应设立了金融审判专项合议庭,基本形成相对完整的金融审判组织体系。二是具有较好的审判队伍人才基础。目前,北京法院从事金融商事审判的法官240人、法官助理256人。审结了全国首例股权众筹民事案件“人人投”案、证券“乌龙指”事件引发的行政案件、欣泰电气IPO造假退市处罚案在内的一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三是有足够的案件数量支撑。2019年北京各中级法院一审、二审金融案件数量分别为1269、5519件,此外,“一行两会一局”等金融监管机构作为单一被告的行政案件均由北京法院审理,2018年、2019年此类行政案件分别为267件、209件。

  二、《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

  北京金融法院专门管辖北京市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为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的职能作用,统一司法裁判尺度,北京金融法院拟管辖以下案件:1.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典当等纠纷;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2.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以金融监管机构为被告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3.以住所地在北京市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为被告或者第三人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4.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再审案件。5.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其执行的案件。6.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当事人对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上述案件管辖范围仅是原则性意见,《决定(草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

  (二)关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监督

  北京金融法院属专门法院,其审级与北京市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相同。北京金融法院依法定程序设立后,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北京金融法院的审判工作,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此外,北京金融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三)关于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任免

  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关于设立上海金融法院的决定》,《决定(草案)》明确,北京金融法院院长由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北京金融法院院长提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北京金融法院法官从现有经验丰富的优秀金融审判、民商事审判或行政审判法官中选任,也可探索从优秀律师、法学专家及相关部门专业人员中公开选拔。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深化司法改革。设立北京金融法院是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法院组织体系的重要举措。北京金融法院设立后,将深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规范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实行法官员额制,精干设置内设机构,推行扁平化管理,进一步提升我国司法形象。

  (二)关于配套措施。为确保北京金融法院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北京金融法院将不断制定完善配套措施,建立完善金融审判专家辅助制度,加强金融纠纷案件多元化解决机制建设,加强金融案件大数据资源库和金融风险防范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机制和智库建设,确保改革取得预期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现提请对《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决定(草案)》予以审议。


责任编辑: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