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犯罪治理走向“数理化”
2021-01-24 10:03: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卢建平
 

  我们要通过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犯罪治理科学化,从“心中无数”到“心中有数”,让治理体系从简单到精细,治理的资源从分散到集中,治理的手段方法从模糊到清晰,最终使犯罪治理这门学问从粗放进入到科学精细的阶段,进入到一个“数理化”的阶段:“数”就是要心中有数;“理”就是要理性;“化”就是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既要立足当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深层次问题;又要着眼长远,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长期性的制度保障。

  在法治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语境中,笔者重点关注的是犯罪治理的法治化与制度化建设。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就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这其中就隐含了这样一层意思:平安中国在现阶段已经建设得非常不错了。习近平总书记也在多个场合一再强调,中国是世界上安全度最高的国家之一。依笔者的研究,中国就是现在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后面笔者要给大家具体数字。但即便如此,这是否就意味着现在的平安中国已经达到了一个尽善尽美的程度呢?显然也不是,至少在犯罪治理的信息公开、共享方面,在犯罪统计及其相关制度建设,诸如犯罪白皮书、犯罪统计信息发布等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司法信息化进步很大,在很多方面的成绩可圈可点,但仍缺少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平台,那就是犯罪统计与相关信息发布的平台或制度建设。如果说,数据是信息时代的石油,那么其如何开采、收集、运输、交易和使用的制度,就是信息时代的基础设施。因此,在我们奔向法治强国、奔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当中,与犯罪统计相关联的一整套制度,就是我国犯罪治理应该着力解决或者重点建设的基础设施。

  马克思曾经说过,“一种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数学对于法科生而言总是比较头疼的,而依马克思的主张,一门科学,光有数学或数据还不行,只有当它成功地运用了数学时,才算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

  统计的历史非常久远。在各国立国之初,作为君主和治理者,总要对国家治理心中有数,因而都非常重视统计。要有效治理犯罪,就必须对犯罪现象有精准的了解,进而制定确立科学的治理策略。我们利用各种公开的数据,勾画了一个从新中国成立到现在的70年间刑事犯罪发展的整体趋势。如果把这70年的刑事犯罪案件数和立案率串起来,就会发现,这和中国的地理地势很像,改革开放前的犯罪态势就像东部的地势一样平缓,改革开放以后就像越过了中部进入西部,地势迅速上升,前几年到达一个顶峰,近年又顺势下降。

  很多人在看到犯罪总量变化的时候,常常会作出一个直观的判断,即改革开放前的犯罪治理很好,而改革开放之后的犯罪形势日趋严峻,进而基于这样一个判断对我国犯罪治理的业绩作出评判,对犯罪治理的战略策略提出自己的设想。笔者以为这样的做法过于简单,甚至粗暴。个人认为,相比于犯罪总量的发展变化,犯罪现象的内在结构变化更加值得关注。这种结构变化,笔者把它概括为“双降双升”。

  “双降”中第一个“降”是严重暴力犯罪的下降。按照公安部门的统计,从2012年开始,我国以传统的八类严重暴力犯罪为代表的街头犯罪、暴力犯罪开始下降,跌至犯罪总量的30%以内,近几年还在下降。中央政法委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去年仍然是下降的趋势。法院系统的司法统计数据也表明,在全国法院审结的具体案件排行榜上,2014年排在第一位的是盗窃罪,第三位、第四位的是交通犯罪,第五位、第六位也都是非暴力犯罪,传统的暴力犯罪如抢劫罪排在第七位,杀人罪的位次已经是十名开外了。进入新世纪以来,杀人、伤害和强奸这三类暴力犯罪的数量总体趋势都在下降。对比国家统计局网站公布的数据,虽然现在网络或者各类媒体上总是出现骇人听闻的恶性杀人案件,但这应该属于媒体放大的效应,因为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杀人案件是7525件,2019年是7379件。在刑事案件中真正占比较高的是盗窃罪和诈骗罪。如果说在中国其他种类的犯罪都有升有降的话,传统的犯罪之中,唯独诈骗罪只升不降。而另一个只升不降的危险驾驶罪是新罪名。

  第二个“降”是重刑比例下降,这是与严重暴力犯罪下降趋势对应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传统统计标准,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称为重刑案件,重刑率从1983年严打时的接近50%下降到2016年的8.01%,这个变化是非常可观的。2016年是一个低谷,2017年、2018年略有反弹,到2019年再次下降。

  跟“双降”相对应的是“双升”。首先是轻微犯罪的数量和占比迅速上升。这个趋势在2011年5月1日以后表现得最明显。笔者曾戏言,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由刑法修正案(八)投放市场的一个“新产品”,对刑法市场效益的影响非常明显,危险驾驶罪(其中绝大多数是醉驾案件)从2011年的5万件一下子涨到2019年的32万件,几乎相当于我国整体刑事犯罪的五分之一。而当年传统的“第一大户”盗窃罪只有21万件。

  而与之对应的另一个趋势是轻刑案件的数量和占比也在上升。轻罪案件增多了,轻刑的比例自然就上升了。这是轻罪轻刑的对应结果,也是“轻刑化”政策的体现。若从技术的角度看,如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五年徒刑为界的统计口径,近年我国法院判决的刑事案件中,轻刑案件的比例在90%以上;而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最近披露的数据,以三年徒刑为界,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刑案件也从20年前的54.4%上升到了2019年的83.2%。

  正因为对犯罪态势有以上“双降双升”的总体判断,所以我们确信,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保持了社会的长期稳定。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这是新中国成立70年以来的两大奇迹。基于这样的基本判断,笔者认为,应该重新认识和评价我国从2004年2005年起推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个政策不能变,应该长期坚持下去,而且它必须特别明确,要“以宽为先”,即以刑罚的轻缓化、刑事制裁的多元化为趋势。当然,有人担心,如果这样做,刑罚越来越轻,一些坏人就会作恶。但注意看有关部门做的全国公共安全感调查,从2013年的90分上升到2009年的95.6分,再到2019年的97.38分,说明人民群众对于社会治安状况是十分满意的。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发展迅速的国家,能够取得这样的犯罪治理和社会治理业绩殊为不易!横向比较,世界范围内的发达国家、不发达国家统算,全球平均犯罪率在3%至6%之间,美国略高于7%,法国基本上是6%。而即便把我国公安机关统计的最高年份的600多万件刑事案件和1000多万件的治安案件加总,我国的违法犯罪率也仅为1.5%,是世界平均水平底线的一半。所以笔者确信,中国就是世界上最安全的国家!

  最后笔者想要表达的观点:为什么我们一定要建设犯罪统计制度?因为犯罪统计及相关制度是犯罪治理科学化的基础。战国时期的法家李悝说过,“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关键部分;犯罪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要保障,而且是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客观地看,犯罪每天都在发生,关于犯罪的基础数据每天都在公安司法机关生成,所有办过的案子都有痕迹可循。但很遗憾的是,这些数据没能进入到学者的视野,没能进入公众的视野,可见最大的问题是信息不能共享。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要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通过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犯罪治理科学化,从“心中无数”到“心中有数”,从感性到理性,让治理体系从简单到精细,治理的资源从分散到集中,治理的手段方法从模糊到清晰,最终使犯罪治理这门学问从蒙昧进入到科学的阶段。概括而言就是进入到一个“数理化”的阶段:“数”就是要心中有数;“理”就是理性;“化”就是现代化;当然,也可以把“化”说成“法”,也即法治化。犯罪治理的“数理化”或者“数理法”的阶段,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

  (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