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造国际一流法治环境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 沈四宝
2021-02-02 10:08:0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是及时的、低成本的、切实有效的,极大地推动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制度集成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治建设体系。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以2021年1号文的形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共有七个部分三十条,为加快建设高水平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切实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意见》的发布也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实现高水平制度型开放、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环境提振了信心。

  一、《意见》延续并发展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为国家对外开放重大战略提供司法保障的做法

  《意见》的发布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继续深化国际司法合作的信心和工作方向,同时也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致力于推动国际司法合作深入发展的工作风格。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为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带一路”扩大对外开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文件,在上述司法政策文件中也都提出加强国际司法合作,例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的国际司法协助,促进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建立合理的外国法查明机制等。此次《意见》在过去成熟经验基础上,继续为深化国际司法合作提出了行之有效的司法保障意见,例如发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国际交流中心海南基地的国际司法交流合作平台作用,开展援外培训和专题交流;支持筹办博鳌论坛国际司法分论坛,加强与国际成熟自由贸易港司法机构的交流合作。此外,《意见》提出加强国际司法人才培养,将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具有国际视野的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作为重要抓手,通过建立健全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国际司法人才培养机制,健全自由贸易港法官参加对外交流和涉外培训的保障机制,以人员的交流交往带动国际司法合作的深入发展。

  二、《意见》为海南自由贸易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保障

  《意见》明确提出恪守国际公约义务,严格适用公共政策,便利裁决跨境执行。我国作为《纽约公约》166个成员中的一员,虽然一直是良好的公约遵守者,但是仍要注意在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一定要严格适用公共政策保留制度,不要动辄使用公共政策保留制度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严格适用并不意味着不适用,而是在研判是否可以适用公共政策时,法官应严格地把握“尺”掌握“度”,尤其在目前的国际形势下,要严格遵守公约,这也是负责任大国的作为和担当。《意见》还提出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试点依据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向外国中央机关提出司法协助请求,简化跨境文书送达、调查取证等程序,打造便利化诉讼模式;及时发布国际商事、海事、知识产权、互联网、环境资源等领域专业化审判工作报告,加大司法改革创新举措和典型案事例宣传,讲好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法治故事、传播中国法治声音。这些举措将有力提升我国司法的国际影响力和公信力。

  三、《意见》支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推动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推动海南建设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引入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意见》一方面继续推进“三特定”仲裁在自由贸易港的实施,另一方面开展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建设。虽然法院已经通过包括“龙利得案”“大成产业案”和“布兰特伍德”等一系列案件部分地解决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内地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会产生诸如保全等各类问题,《意见》则为此明确了发展方向和目标。同时,《新加坡调解公约》《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亚太经合组织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在线争议解决合作框架》等一系列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分别对调解、仲裁和诉讼甚至是三者的融合机制的发展提出了要求,《意见》提出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正是对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新发展的回应,也契合了把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成为对外开放新高地、探索实践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新路径的目标。

  四、《意见》在微观上和宏观上为拓展和发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途径和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

  《意见》提出积极探索在互惠基础上相互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途径和方式,减少不必要的平行诉讼。这就要求我们在微观层面上和宏观层面上进行有益的探索和改革。在微观层面上,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推动建立以事实互惠为主,兼具法律互惠和推定互惠的认定标准,充分发挥法律互惠和推定互惠相对宽松和灵活的特点,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的需要,体现制度创新优势,实现在互惠基础上推动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在宏观层面上,虽然我国至少与39个国家签署与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双边协定,但这仍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地位不相符,尤其是针对民商事判决。扩大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范围,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区域经济一体化或自由贸易协定中加入相应条款,扩大可适用范围。从双边协议扩展到多边协定最终促成《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的生效和广泛适用。这也是《意见》为我国进一步拓展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途径提供的有益尝试。

  总之,《意见》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机制是及时的、低成本的、切实有效的,极大地推动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制度集成创新,进一步完善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的法治建设体系。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