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骨头”案 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
2021-02-03 14:11:38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鑫 彭祖君 王淼
 

执行人员赶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督促其主要负责人履行债务。 

执行人员现场监督财务人员向法院转付执行案款。

  2020年底,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往返驾驶3000余公里,赶赴安徽省某市市辖区一行政部门,通过现场释明不协助执行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向相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度及提出司法建议等措施,成功执结一起由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涉党政机关协助执行案。
  在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徐州一建设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成都一商品混凝土公司于2018年3月6日向郫都区法院申请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郫都区法院提供了财产线索,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皖民终21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确认了该省某市一区政府的局级部门应向上述被执行人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4600余万元,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郫都区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上述行政部门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通过郫都区法院向被执行人建设公司履行债务342万余元。
  但在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送达后,虽经执行法官多次督促,上述行政部门却迟迟未予履行。随后法院依法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2020年9月上旬,郫都区法院执行人员又专程赶到上述部门的住所地,督促该部门履行,并向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释法明理,告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该部门负责人当即向区政府相关领导进行汇报,之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上述行政部门共支付15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则主张予以放弃。
  然而,年末将至,在执行法官多次催促下,150万元案款仍无着落,和解协议又将面临“流产”风险。
  时间紧任务重,郫都区法院执行局经研究决定,再次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强制执行,于2020年12月24日18时驾驶汽车出发,连夜行驶1500余公里,次日9时到达被执行人住所地,要求该单位必须在当天履行义务,否则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强制措施。
  与此同时,执行法官还联系当地相关部门,协助法院督促该单位履行义务。在多重压力下,该单位于当日13时,将150万元执行案款转至法院案款账户,该案顺利执结。
  据了解,郫都区法院在“六稳”“六保”专项执行行动中,高度重视涉党政机关案件的化解,并不断加大对涉党政机关拖欠民营中小企业债务案件的执行力度,该案的成功化解,不仅获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也有效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