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新时代少年法庭新模式
2021-02-06 08:52: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建平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为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我们要不忘少年审判改革初心,牢记儿童保护历史使命,坚定国家治理创新信念,勇攀少年法庭建构巅峰。

  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少年审判改革步入瓶颈面临方向性选择的历史关头,《意见》的发布可谓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全面落实新制定的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努力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少年法庭应借此东风,抓住机遇,乘势而为,担当作为,在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机制和工作机构建设、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及其改革工作中继续狠下功夫,方能大有可为。

  自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合议庭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犯罪预防以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始终坚持少年司法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始终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各项改革,使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在理念创新、制度创新、方法创新、专业创新和成果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地方特点的少年审判之路。少年法庭由此成为人民法院的重要审判机构和“金字招牌”,被誉为“特殊的希望工程”,未成年人保护成为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一大亮点。

  198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召开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经验交流会,明确提出“成立少年法庭是刑事审判制度的一项改革,有条件的法院可以推广”。此后,少年法庭在全国各地纷纷建立。在2014年10月少年法庭成立三十周年时,全国法院共有少年法庭2253个(其中合议庭1200多个),开展未成年人综合审判试点的49家中级人民法院,大部分成立了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北京、河南和甘肃等高级人民法院至今仍保留指导全省(市)少年审判工作的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机构,从而推动了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近年来,受未成年人犯罪接受审判的人数持续下降等多种因素影响,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机构发展遇到许多困难,少年审判发展面临十字路口。一些地方在司法改革内设机构调整前后机械地撤销了少年法庭建制,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重新归入刑事审判庭审理。少年法庭的萎缩,极易导致少年审判各自为战,缺乏合力;遇到难题,缺些对策;顶层设计,缺少指引;未来发展,缺失方向,不利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加强少年审判、呵护祖国未来是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以审判为中心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必然要以少年审判机构专门化、法官职业化、审判专业化为基础。为此,我们要坚持未成年人审判的专业化发展方向,加强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业务指导,加强审判专业化、队伍职业化建设。少年审判,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只能前进不能倒退,这是新时代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赋予少年法庭机制建设的历史使命。如果没有工作机制,少年审判便不会有所建树。《意见》第13条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加大对全国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调查研究、业务指导。高级人民法院相应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和需要,设立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内设机构改革,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由此可见,建立健全少年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可以便于人民法院与其他政法机关工作对口,有利办案;便于政府社团联系对口,有利协调;便于上下级法院审判对口,有利案件管理、业务指导、专业培训和业绩考核;便于最高人民法院顶层设计,有利统筹兼顾,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审判领导工作机制,应当以机构建设为依托。机构建设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开展少年法庭改革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和人大汇报并争取支持,统筹内设机构改革。要根据《意见》第5条和第14条规定,通过内设机构设置,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关于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负责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要求,充实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力量,加强未成年人审判组织建设。提高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为此,《意见》第15条指出,要“探索通过对部分城区人民法庭改造或者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开展延伸帮教、法治宣传等工作”。这是少年法庭成立三十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对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对此,应当准确理解,细化研究成果,落实具体方案,重塑少年法庭。

  笔者认为,对《意见》第15条的理解与贯彻,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加以把握和落实。一是在地域上,“部分城区人民法庭”不是指在全国所有城市中只是选择部分城市设立少年法庭,而是指在不同城市中选择部分法院成立少年法庭。二是在改革中,对“人民法庭加以改造”,使其成为独立的少年法庭。三是在方法上,可以在原人民法庭基础上,采取“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赋予其涉少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职能,以及刑事帮教、民事观护、法治宣传等延伸工作。四是在编制上,借助人民法庭建立的少年法庭,理应不受本院内设机构编制限额限制。五是在目标上,初次建立少年法庭的,要鼓励其积极“探索”,紧跟时代步伐;已经成立少年法庭的,不能停留在“探索”中,而要不断完善,继续创新和发展,使少年法庭永葆青春和活力。

  按照新时代少年法庭设置新思路,笔者认为,少年法庭机构建设应区分不同情况拟定设置方案并加以落实。

  首先,应当设立并重构少年法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条件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成立独立建制少年审判专门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工作需要,在内设机构数量限额内可以设立或者保留少年审判庭。不具备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审判机构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通过改造人民法庭的方法设置少年法庭;或者通过在原人民法庭加挂牌子的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与人民法庭合署办公。没有人民法庭的,或者不适宜在人民法庭设置少年法庭的,应当在相关审判庭内设立专门合议庭、审判团队或者员额法官审理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少年审判专门机构如果需要全面受理家事案件的,应下设少年审判合议庭和家事审判合议庭,保持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相对独立,融合发展。

  其次,积极推进少年刑事审判指定管辖制度。1998年起,江苏省连云港市和上海市等全国部分法院开始对未成年被告人刑事案件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将涉少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改由上级法院指定某一法院审理。接受指定管辖的法院保留或者成立少年法庭,非指定管辖法院撤销少年法庭,不再设置。该制度后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吸收。该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要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但是,该制度实施至今在全国其他直辖市以及省会城市、副省级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有条件的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辖基层人民法院并未全面推行,这不利于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集约化和专业化,不利于推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综合体系建设。如果实行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可以将分散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集中分配给部分法院审理,向专门法院即少年法院的建立迈出探索步伐,同时可以摆脱各个受案法院少年法庭收案数明显减少、工作量严重不足的困境。《意见》第15条并未要求所有城区法院都要建立少年法庭,可能就是基于这个因素所作的决策。

  结合上述指定管辖和机构设置原理,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要求,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审判庭。未设立统一受理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内分别设立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或者审判团队,或者指定专职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员额法官。所以,研究少年法庭机构改革,要将推广指定管辖集中审理制度列入重要内容同步考虑,同时还要通过协调,努力使人民检察院未检机构改革和设置以及看守所羁押与人民法院少年审判机构改革同步运行,对应设置,改变有的地方交错设置或移送起诉时无法移交受诉法院所在地看守所集中羁押等不利做法。


责任编辑:魏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