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调解体现司法温度 将心比心换得皆大欢喜
——记2020年的最后一件调解案
2021-02-10 09:13:0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刘继雁
 

  圣诞节前一天接到了被告公司的郝女士打来的电话,说经过重新考虑,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方案,希望法院尽快督促原告公司制作调解协议邮寄过来。我挂断电话,默默地删除了早已草拟好的判决书,重新制作调解书,等收到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解协议就可以结案了。

  到审判一线专职办案后,见过了形形色色的当事人,面对柜子里满当当的案卷和系统中不断亮起的黄灯,早已没有了刚接触案件时的新鲜和好奇。但对这个案子的原、被告我还是多了几分耐心。

  这是一件普通的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是一家外地公司,从事少儿语言艺术表演培训业务近十年,在业界小有名气,旗下几百家加盟校遍布全国,还聘请了知名艺人担任其形象代言人。被告是一家本地公司,成立不到一年,股东是一对才毕业不久的90后小夫妻。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公司名称及朋友圈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标识,认为这是一种故意攀附的搭便车行为,容易引起消费者混淆,导致潜在学员及意向加盟客户的流失。请求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删除之前全部宣传资料;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74080元。

  拿到这个案子后,通过阅卷,我觉得本案事实和法律都较为简单,根据现有证据和举证责任,可以认定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开庭前,被告多次打来电话,咨询如何应诉、取证、答辩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很认真地对待自己的诉讼权利。与之前遇到的那些逃避送达、拒不出庭、无理狡辩、拒不赔偿的侵权被告明显不同,我心里不自觉对被告多了一丝好感。

  庭审后,在与原告的沟通中得知,被告所在地区并无原告的加盟校。我遂萌生了以后期授权加盟换取前期侵权豁免的调解方案。无奈,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当庭调解。合议时,我特地提了一判一调两种方案,并请求合议庭给我点时间做调解工作。

  我先从原告公司入手,通过原告公司的代理律师我联系上了其法定代表人。指出根据现行法律和现有证据能够认定被告侵权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但却有执行不能的风险;采纳法院的调解方案,不仅制止了侵权,还有利于原告开拓市场;被告并无多大恶意,更多的是对法律的无知,后疫情时代,面对经济下行趋势,年轻人创业更加不易,希望能设身处地体谅年轻人创业的不易,体现企业家的大度与担当。在我的努力下,原告公司初步同意了我的调解方案。

  我又转向了被告,几次电话沟通,动之以情、说之以理、晓之以法、劝之以利。最终被告也原则同意了我的调解方案。又经过几番电话沟通,敲定协议细节,最终在元旦放假前我收到了双方盖章的和解协议。书记员问我,案件早都合议了,判决书也写好了,还费那么大的劲调解干嘛?我笑了笑没有回答。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要使事务合乎公平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但有时权衡需要的不仅仅是智慧和勇气,当面临非胜即败的两难选择时,或许只有用调解的柔性才能弥补判决的生硬,实现纠纷的实质性化解。裁判不是命令而是理性,不是掌控而是谦逊,不是力量而是慈悲,不是努力取悦所有人而是坚持价值和原则,不是凭一时的兴致而是根据信念与价值坚决地维护法律。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侯裕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