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五中院依法改判一起虚假诉讼案
判决原审原告补交近10万元诉讼费
2021-02-18 10:07: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钟丽君 何小兵
 

  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审结一起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并对原审因调解结案而退还给原审原告的近10万元诉讼费予以追收。

  2016年5月,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向重庆五中院诉称,该公司与姜某签订了《电子产品购销合同》,但该公司按约交付货物后,姜某未支付货款,请求法院判决姜某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等共计300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姜某对该公司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全部认可,原被告双方还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该案以调解方式结案。法院依法根据该公司的申请对姜某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姜某银行账户中3000万元存款,并依据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收取原则退还了该公司近10万元诉讼费。

  此后,重庆市公安分局渝中区分局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姜某涉嫌虚假诉讼,遂于2019年4月22日依法将其捉拿归案。经渝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发现,姜某本是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了规避债务、保全个人财产,他伪造了股东会决议将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及股权由自己变更为他人,但实际上仍拥有并控制该公司。之后,姜某安排公司员工伪造了一份以姜某个人名义向该公司购买货值2900余万元电子产品的购销合同及销售签收单。随后,再以该公司名义起诉自己,利用司法程序冻结自己存款,以此方式对抗向其他债权人履行债务。法院以姜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重庆五中院依法对该虚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再审后认为,姜某操纵其控制的公司,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事实已被生效刑事判决确认,民事部分对公司原审诉讼请求应予驳回。遂作出了上诉判决。

  ■法官说法■

  假的真不了!妄图耍小聪明利用司法资源达成一己之私,是完全行不通的,姜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也应该继续承担完成应付的代价!

  无论在社会生活、生产经营还是参与诉讼活动,都应遵循诚信原则,否则一旦构成虚假诉讼罪,人民法院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