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办学证收费并请人辅导学生 被认定欺诈并退还部分费用
2021-02-20 10:17: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君
 

  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二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无办学许可证的教学行为属于欺诈,蔡某某退还两家长培训费共计44.78万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陆某某为了让儿子考个好大学,经人介绍认识了“蔡教授”蔡某某。2019年4月10日,蔡某某主动加了陆某某的微信,双方就孩子高二、高三学习辅导事宜进行了交流。“蔡教授”称炼石书院每年高考押题命中率几乎为100%,其系炼石书院院长,其妻周某某系天津某知名高校金融博士,任炼石书院财务主任,炼石书院有一个总院、三所分院,分别位于杭州、无锡、苏州、合肥,与多所国内外知名高校合作,2018年有43名弟子同时考入清华大学,703名弟子100%考入985高校。在“蔡教授”的积极建议下,陆某某和同学王某某一同来到合肥市考察教学点。最终,二人决定让都在读高中的儿子接受寄宿式、一对一辅导,并分别向“蔡教授”支付了57.36万元、42.06万元培训费。两名学生参加2020年高考,成绩平平,陆某某、王某某大失所望,觉得自己上当受骗了。

  法院查明,“蔡教授”所说的教学点其实是租用的一处民房,给两名学生辅导功课的13名“导师”中,除两人具有教师资格证外,其他人均为在读硕士或本科生,炼石书院也未经有关机关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而“蔡教授”第一学历为中文专科,后在北京某高校脱产学习取得英语本科,其妻子为初中学历。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某与两家长虽未订立书面合同,但根据双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付款凭证、课时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法律关系。蔡某某一系列行为及陈述属于故意告知两家长虚假情况,足以误导两家长,使她们陷于错误认识并在此错误认识下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双方合同履行情况,扣除食宿、交通、教材及合理的培训费后,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蔡某某与两家长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蔡某某分别向陆某某、王某某退还培训费27万元和17.78万元。

  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