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只野味上餐桌十四人获刑赔百万
2021-02-28 09:54:46 | 来源:法治日报 | 作者:丁国锋 郑森林 古林
 

  两名弹弓爱好者非法猎捕斑鸠、麻雀等野生鸟类并销往饭店营利。近日,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这起涉特大刑事附带民事“猎鸟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周某犯非法狩猎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一年和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某等8名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不等,邵某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罚金3000至4000元,上述14名被告人与另外4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共计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105.9万元。

  法院查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期间,罗某、周某两人多次夜间共同或单独至兴化市的多处树林内非法猎捕斑鸠、麻雀等野生鸟类共3530只,并分别向胡某等饭店经营者或厨师进行兜售牟利。其中,共同猎捕的鸟类收益共同平分,各自猎捕的鸟类由个人自行出售或互相代为销售,收益归各自所有。在这一过程中,罗某共得赃款6774.5元,周某违法获利20672.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周某等14名被告人及其他4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应根据各自的涉案价值及共同责任范围承担相应份额的侵权责任,综合各被告人自首、坦白、是否退出违法所得、侵权责任范围、生态损失赔偿情况等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如皋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庭长吴亚红介绍,本案中被捕猎的山斑鸠、珠颈斑鸠等野生鸟类均属于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捕的“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三有动物”同样保护,不允许猎杀,私自捕捉或捕杀“三有动物”20只(条)以上即构成犯罪。吴亚红表示,人民法院不仅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等源头犯罪行为,也依法惩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对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的,侵权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