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问题导向 敢于动真碰硬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年监督工作回眸
2021-03-01 20:49:21 | 来源:新华网 | 作者:刘奕湛
 

  监督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2020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监督,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依法监督,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推动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推动“一府一委两院”依法行使职权,取得良好效果。

  全年共听取审议11个专项工作报告、5个计划预决算监督报告,开展6项执法检查、2项专题询问、6项专题调研,全年30项监督项目均依法按计划顺利有序开展。

  以问题为导向 动真碰硬形成监督压力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检查是人大监督的法定形式和重要途径。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推动疫情防控工作,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及时调整年度监督工作计划。

  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组织开展该决定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法检查。

  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虽然实地检查工作推迟,但执法检查工作力度未减,实现31个省区市“全覆盖”。

  各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敢于动真碰硬,加大暗访抽查力度,扩大法律知识、问卷调查覆盖面,深入查找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慈善法等执法检查,为助力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文化事业、社会保障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在慈善法执法检查过程中,检查组紧扣法律规定和慈善事业特点,坚持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相协调、普遍调查和重点检查相统一、专业评估和数据分析相结合。

  执法检查报告从法律的宣传、实施和完善等3个角度,提出“以丰富拓展慈善服务实践为主要方式,推动法律普及宣传”“以发挥慈善事业的最大功效为主要目标,推动法律制度落到实处”“以解决新趋势下的新问题为主要内容,推动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等20多条建议;明确要求适时修改慈善法,完善配套法规政策,系统规范网络慈善、个人求助、慈善信托等问题。

  聚焦民生关切 提升监督实效

  粮食安全事关国运民生。中国人均粮食占有量已连续多年超过人均400公斤的国际粮食安全标准线。然而粮食损失和浪费严重,情况不容乐观。

  去年9月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珍惜粮食、反对浪费专题调研,旨在加快建立法治化长效机制,为全社会确立餐饮消费、日常食物消费的基本行为准则,以法治方式对浪费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专题调研组分赴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等5省市开展调研,并委托黑龙江、上海、广东、海南、云南、陕西等6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调研。

  调研报告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粮食安全形势、粮食损失浪费情况及主要原因,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养成文明的餐饮文化风尚提供法律保障。当前,粮食安全保障法已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2020年组织开展的6项专题调研中,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若干重要问题开展专题调研。这次调研涉及民族、国家安全、财政经济、“三农”等多个领域,形成22份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为党中央决策和国务院编制“十四五”规划纲要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作必要准备。

  此外,首次听取审议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推动健全追逃追赃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法治体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纠正“问题法规” 持续推进合宪性审查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纠正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

  河北省唐山市居民蔡女士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写了一封信,就某省邮政条例提起审查建议。法工委审查认为,对不能确定安全的物品一律要求用户出具相关部门的安全证明,不符合党中央一再强调的减少证明事项的改革要求,既给群众办事增加负担,又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要求制定机关作出修改。

  这一典型案例被列入2020年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报告之中。对去年以来报送备案的1310件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等进行逐件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3378件审查建议进行逐一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围绕疫情防控、野生动物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等5个方面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发现需要修改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共3372件……

  一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持续推进合宪性审查,确保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符合宪法规定、宪法精神。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备案审查工作的程序机制更加健全,主动审查、专项审查的力度不断加大,督促纠正了一批与宪法法律不符的规范性文件,发挥了应有的监督功效。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