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宣威:法官数次上门调解 执结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
2021-03-06 14:11:2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何燕萍
 

  中国古语:“远亲不如近邻”,足以说明邻里关系的重要性,无论从法律上还是群众的朴素认知中,都明白邻里之间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处理邻里关系。但舌头都难免和牙齿“打架”,何况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难免出现纠纷。近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格宜法庭就执行完毕一起相邻通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赵某等七原告与二被告均系格宜镇某村居民,双方于上世纪70年代先后在诉争通道两侧修建房屋,相邻居住,共用门前一条南北走向的道路通行。2015年,两被告通过金钱出资、土地置换等方式,与同村居民换取宅基地,新建砖混结构的房屋一幢。后二被告将原通道出口处堵塞,改道至现南面围墙大门处,而原通道出口现状为被告家菜园。2018年年底,被告以保障安全为由,在通道南面出口修建围墙并安装大门,七原告尚能正常通行。后因邻里之间的矛盾加深,2019年农历五月,被告家在通道北面出口也修筑围墙并安装大门,至此,无其他道路可满足原告七户人家生产、生活通行。双方多次通过村委会、派出所调解后无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宣威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系同村居民,相邻而居,七原告生产、生活出行均需使用该通道通行,且该路段为历史通道,双方本应本着互谅互让、方便生活的原则,和睦相处,尊重多年通行历史,给予七原告通行的便利。二被告通过出资购置、土地置换等方式,向同村居民换取宅基地,并不当然取得门前道路的所有权,且仅为有利于自己住房需要,未与七原告商量,就随意改变原有通道出口。经现场查看,已无其他通道可以满足七原告生产、生活通行。二被告在道路南北修筑围墙并安门的行为,阻碍了七原告对历史通道的正常使用,故判决对原告方主张要求恢复公共道路通行的诉求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送达后,二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以后,二被告仍未自行履行生效判决,七原告向格宜法庭申请强制执行,接收案件,执行法官考虑到执行内容的特殊性,数次上门与二被告沟通,最终二被告自行拆除大门,恢复道路通行。

责任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