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私设跳转链接播放未授权电影
舟山中院:认证主体与实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021-03-24 08:52:0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戎喆 陈倩琳
 

  在关注某些公众号后,点击电影模块链接,就能免费观看在线的影视作品。影片合法权利人发现后,将公众号运营者诉至法院。近日,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依法裁判,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2020年6月,梦马人(北京)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发现,一个名叫“淘小升内部隐藏券”的微信公众号,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设置跳转链接,提供电影“护宝天师”的在线播放服务。“护宝天师”是一部网络电影,影片于2020年年初发行,由爱奇艺网站免费独播,梦马人影视享有该片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相关权利。2020年8月,该影视公司便将案涉公众号的账号主体舟山某水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被告水产公司辩称,虽然案涉公众号显示的认证主体为水产公司,但实际经营者是高某。高某是水产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的同学,因生活原因,几次借用公司营业执照用于微信公众号注册认证,陈某碍于情面答应,水产公司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获利。

  经水产公司申请,法院同意追加公众号实际经营者高某为共同被告。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公众号并不提供影视作品资源储存,也没有参与录制上传,只提供了一个视频跳转链接作为公众号用户“福利”,引导用户至一个叫“某剧影院”的第三方视频网站获取和观看影视作品。被链网站在工信部并无合法备案,梦马人影视也未授权该网站播放电影。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涉公众号并没有直接提供影视作品的资源储存,也未参与录制、上传,且在得知侵权行为后删除了跳转链接,但其通过内设子菜单栏进行设链,使得不特定公众可以搜索到案涉电影,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高某作为公众号的实际经营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水产公司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最终依法判决高某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5000元,水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日前,水产公司主动向法院履行了生效判决。

  ■法官说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网络服务时帮助网络用户实施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构成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微信公众号经营者,应当依法有序开展公众号经营活动,对公众号上所载的内容进行把关,尤其是设置跳转链接,更应保持高度谨慎和注意义务。如果被链网站不正规、不合法或存在侵权行为,则公众号上设置跳转链接的行为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直接侵权的帮助侵权行为。

  此外,公众号主体认证意味着经过微信审查,该主体是公众号的运营主体,具有一定公示效力。将自己认证的公众号出借给他人,或者出借营业执照供他人注册公众号,一旦发生侵权行为或其他法律纠纷,认证主体在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王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