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兴隆法院一天成功调解一起“案中案”
2021-03-25 10:06:54
 

  “拿着文书心里像吃了定心丸一样,真是太感谢刘法官和法庭的工作人员了。”3月23日,当事人韩某给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刘伟送来了一面写有:“急民所急办案神速 廉洁奉公司法为民”的锦旗时,这样说。

  近日,兴隆法院北营房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案中案”,共计两起案件,妥善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达到了原、被告双方均满意的效果。两起案件从立案、调解到结案仅用一天时间,极大地降低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原告韩某诉被告范某、何甲、何乙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韩某在立案前一天下午打给法院电话咨询,接待人是刘伟,电话那边急切且不知所措,经过法官耐心地询问了解到,原告韩某从被告范某处购买了一处房产,此房产登记在被告范某的丈夫何银某(已去世)名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已给付全部房款,协议约定被告协助原告韩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费用由原告韩某负担,现急于过户需要三被告的配合,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书,但被告并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所以原告韩某欲将被告范某及其两个儿子何甲、何乙诉至法院。

  刘伟放下电话后立即与被告取得了联系,范某得知因此事成为“被告”情绪激动,称并没有不配合过户的意思,是因为原告韩某没有打电话告知何时过户,并且现在母子三人都在外地,没有时间去法庭调解。刘伟耐心做了其思想工作后,三被告同意第二天到法庭解决此事。

  为了第二天能顺利解决完此案,避免被告为此再次耽误工作,刘伟事先做了准备工作,通过原、被告传来的电子材料,发现了问题:一是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户名(何艳某)与被告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的名字(何银某)不一致,并没有何艳某与何银某系同一人的相关的证明;二是该房屋登记在何银某名下,其死亡后,此房屋并没有由谁继承的相关手续;三是经电话向范某询问得知,何银某尚有八旬的母亲孙某,其并没有书面承诺放弃继承此房产份额的证据。

  要想解决此案,必须要明确该房屋由谁继承。刘伟法官将发现的问题一一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说明,并告知其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如三被告需要明确遗产继承问题,需要另案起诉,按继承纠纷处理,以及相关遗产继承人均需要到庭。由此,一件合同纠纷衍生出了一件继承纠纷。

  第二天在调解过程中,先调解的是范某与何甲、何乙、孙某的继承纠纷一案,原本以为都是一家人,此案不会有异议,但此时,孙某说出自己的苦衷,自己年事已高,儿媳范某现在已经改嫁。刘伟看出孙某的顾虑,并向范某以及何甲、何乙说明老人这么大岁数了,也没有收入,要给予老人多一些关爱,在生活上给予一些资助和生活必需品,以保障老人生活无忧。经过刘伟的细心调解,此案达成调解协议,孙某、何甲、何乙自愿放弃何银某生前名下房屋的继承份额,该房屋由原告范某一人继承。

  在调解原告韩某诉被告范某、何甲、何乙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开始都很客气,后由于原告韩某的语言欠妥,被告极为气愤,导致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又因为案外的地、树经营问题争议起来。刘伟得知原、被告是邻居,秉承着促进邻里之间互谅互让、互助团结的出发点,从双方的矛盾点入手,促进双方当事人的沟通协调,让当事人换位思考,各退一步。

  经过刘伟反反复复地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都被刘伟法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所感染,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范某愿意配合原告韩某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握手言和,原告主动将被告的路费以及误工费等进行了补偿,并且还额外给被告何乙五百元钱用来买学习资料,何乙谢绝了,原告又将此钱给年迈的孙某,让其买些生活用品。

  兴隆法院北营房法庭法官耐心说理,走进民心,以理服人,让百姓在感受到法律威严的同时,也感受到了法官心系百姓的柔情的一面,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切实提升化解矛盾的整体效能,为辖区群众解决纠纷,让人民群众满意。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