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诉源治理” 拓展多元解纷渠道
2021-03-26 08:42:5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党振兴
 

  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把非诉解纷机制前置,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多形式、多部门联动的解纷模式建设,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审,使法治和善治同向加力,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为了更好地给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我们要加快进行机制改革,深入推进“诉源治理”,把非诉解纷机制前置,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组织调解等多形式、多部门联动的解纷模式建设,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简案快办、难案精审,使法治和善治同向加力,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消解法院办案压力,提升社会综合治理现代化水平。

  加强“诉源治理”制度建设,实现矛盾纠纷合理分流。加强体系化制度设计是推进“诉源治理”工作标本兼治的基础。通过制度建设,将矛盾纠纷防患于未然。综合治理是全社会的工作,人民法院要树立大局意识,提高政治觉悟,不断转变观念,依靠党委政府,建立“党委主导、政府推进、法院配合、全民参与、各类调解组织协同”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只有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才能形成齐抓共管“诉源治理”的合力,努力实现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化解,做到家务矛盾不出门,邻里冲突不出村,各类纠纷不上交。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建设,提升办案质效。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运用大数据平台自动甄别和筛选事实清楚、争议不大、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做好速裁工作,实现快审快判。对于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制度框架内不同程序间的无缝衔接和及时转换,依法做到简案速审、难案细审,提高办案质效,提升司法公信力。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推动各类调解组织快速成长。建设一支经验丰富,年龄、知识结构合理,解纷能力强,善于作群众工作的调解队伍,是“诉源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的前提。要加强法院专职调解法官队伍建设,挑选经验丰富、擅长做调解工作,具备准确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能力的一线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担任调解员,让他们不但进行调解工作,同时也要指导其他人民调解组织、行业协会的工作,使调解程序规范有序。整合社会各类调解组织力量,在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水电暖给付等领域,培育专业化、行业性调解组织。充分利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势,建立一支综合型陪审员队伍,不断增加人民陪审员数量,提升调解能力,扩大参审案件范围,让人民陪审员成为调解案件的中坚力量。不断加强调解制度创新,完善法律规范,尝试开展委托调解工作,扩大调解的社会参与面,形成全社会人人了解调解、参与调解的工作格局。

  完善律师调解制度,鼓励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是大调解格局当中可期待的第三方力量,他们接受过专业化训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其法律知识的专业性,能够保证调解流程依法推进、规范有序,更容易拉近与当事人的距离,获得群众信赖,有利于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律师主动参与到调解工作,能够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吐露心声,使调解工作更加高效。

  划拨专项经费,保障“诉源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经济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并制约着调解机制的建设和调解成效的取得。专门的经费保障,是进行调解队伍建设、硬件设施建设,吸引民间调解力量积极参与,提高矛盾纠纷化解和“诉源治理”水平的前提。要尝试建立诉前调解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划拨专项经费用于保障矛盾纠纷的调处,促进“诉源治理”工作的良性运转,为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提供物质支持。

  整合调解资源,打造综合纠纷解决平台。在立案前,经征求当事人对适用调解程序的意见,在其同意的前提下,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送至相关调解组织,由其进行先行调解。通过专业化的调解组织和行业组织对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家事矛盾、商事纠纷等案件的调处,及时高效解决矛盾纠纷。完善诉讼与非诉衔接机制,理顺二者关系,实现诉调对接,着力加大同道路交通、医疗事故、劳动争议等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的联系。全面优化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建设,打造集诉讼接待、立案登记、案件分流、矛盾调处等多元化、集约化综合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职能互补、良性互动、程序衔接的调解机制,缓解诉讼压力。

  加强多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构建四级综合调解体系。要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增强“诉源治理”的实效性,就要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建立四级调解协作机制。一级以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依托邻里关系,利用熟人效应,通过聘任德高望重的人民调解员释法说理,提高群众思想意识,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二级以社会综合治理组织为主,让社会组织及各行各业都参与到大调解格局中来,共同为纠纷的化解建言献策、躬行实践;三级为社区调解组织,结合当下各地打造的各类“无讼社区”活动,进一步发挥社区基层组织的矛盾化解职能,不断排查矛盾、落实纠纷调处机制、从源头遏制矛盾冲突;四级为司法部门,如法院、检察院等,凭借调解的专业化优势,做到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尽全力化解矛盾纠纷,守好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制定调解细则,明确各部门、各调解组织的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及时实现定分止争的效用。

  充分发挥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法庭的法治宣传作用,为“诉源治理”打好基础。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法庭贴近基层一线,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更为密切,更为了解辖区社情民意,是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前沿阵地。要在矛盾多发区域设立类型性案件的巡回审判法庭,通过规范有序的庭审活动,让民众切身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化解矛盾纠纷的同时进行法治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和为贵思想,加强诚信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和规则意识,培育化解纠纷依靠调解组织的观念,鼓励矛盾双方达成和解,平息矛盾纠纷。制作严谨规范的法律文书,强化裁判文书的释法析理功能,利用鲜活的案例宣传,增强和培育广大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规则意识和传统美德,防止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做好支付令、司法确认等非诉工作,从源头上化解矛盾、消减诉源。支付令能及时、便捷地实现债权,维护社会经济关系的稳定。司法确认制度能通过司法强制权保证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的社会行为,有力地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通过诉前引导机制,积极推进这些非诉程序的完善和适用,能够更加灵活、高效、便捷的化解矛盾纠纷,规范社会行为,减轻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消减司法压力,提高办案质效,维护社会关系稳定。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是提高调解能力、规范调解行为,发挥调解工作主观能动性的基础,更是建设专业化调解队伍,有效进行人案管理的保证。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