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电信网络骗取8000余人共300余万元财物
江西萍乡一诈骗集团25名成员被判徒刑并处罚金
2021-03-30 09:04:3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黄薇 章翠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李某、陈某等25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十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9月中旬,同案人刘某(在逃)伙同被告人李某、欧阳某、陈某共谋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从中牟利。之后,4人签订股东协议,共同出资购买电脑、电话机等作案工具,招募业务员,并对业务员提供“话术”进行岗前培训,租赁一间民房为据点开始实施诈骗活动。李某等4人将招募的话务员先后组队进行管理,金某等人分别担任队长,并先后聘用多名技术人员。同时,制定全勤奖、业务提成比例等制度,以公司模式进行管理,形成犯罪集团。后王某加入并开始全面负责该犯罪集团的日常管理工作,李某负责该犯罪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话务员按照“话术”拨打由刘某、王某等人提供的电话号码,先后假冒多家公司客服,虚构上述公司无抵押、利息低等事实,为被害人提供虚假公司地址、虚假贷款额度,以贷款前需交“平台管理费”“保证金”等为幌子,骗取被害人钱财,之后将网上搜索的多个网络贷款平台链接推送给被害人,再谎称优化数据、进行贷后管理,再次骗取被害人贷款金额10%或20%的手续费。截至案发,以李某、欧阳某、陈某等人为首的犯罪集团骗取8000余人财物共计3037942.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李某、陈某等2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分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均应依法惩处。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在该犯罪集团中,被告人欧阳某、李某、陈某是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是该犯罪集团的主管人员,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冯某、罗某等21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欧阳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其他24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以上25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缴部分赃款;根据荣某等17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矫正机构同意矫正的意见,可以适用缓刑。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