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通化:法官高效促调解 即时履行化纠纷
2021-04-01 14:32:48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何晓屹
 

  “太感谢了,真没想到催要了五年借款,都没要回来,起诉才七天,被告就还款了。”这一幕发生在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快大茂人民法庭,单法官近日受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经调解,被告当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5万元。

  二被告于2018年向原告丈夫借款6万元,双方约定利息为月息1.5分。原告丈夫于2019年去世,至此二被告未偿还原告一分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均未给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单法官在收到该案件后,第一时间通过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经了解,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未还款也是事实。单法官多次与原、被告电话沟通,原告刚开始情绪激动,听说要调解该案件拒绝沟通,原告表示在诉讼之前原被告双方私下沟通过这件事情,被告表示2020年元旦之前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而原告为表示诚意只要本金,不要任何利息,到了元旦原告找被告拿钱时,被告拒不给钱,且态度恶劣,原告认为被告没有诚信,不想通过调解解决,就要开庭审理。被告表示,欠据虽是自己出具,其向原告借款后转借他人,实际用款人并非自己,认为自己还钱很委屈。单法官本着为群众排忧解难为出发点,开庭前组织双方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调解,单法官明之以法,示之以利害,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化解矛盾纠纷,最后经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给付本金5.5万元,六个月后给付利息,原告为表示诚意放弃部分利息请求。

  该起民间借贷纠纷从立案到达成调解仅用时七天,该起纠纷的高效化解即让被告积极履行了义务,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使双方当事人消除了隔阂,化解了矛盾。

  法官小提示:

  借据是合同的一种,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只对合同的相对方具有约束力,只有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够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换而言之原告与谁签订借据,就只能像谁主张还款,实际用款人并非合同的想对方,在该案件中没有还款义务,被告只能另行向实际用款人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任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