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人"黑名单"制度
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2021-04-02 14:44:16
 

  中国法院网讯(余建华 温萱)深圳施耐德居家电气公司实施了侵害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在内的相关商业标识的多个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方式涵盖了企业名称注册使用、生产、销售、域名及网络销售等各环节,主观恶意明显,情节较为恶劣。戴某某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温州市杰茜莱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服饰,销售总金额达四百余万元,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20万元。

  3月30日上午,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上,向社会公布《关于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工作指引(试行)》,知识产权庭庭长王俊公布2021年第1期《温州法院知识产权严重侵权名单》。包括前述在内的七家企业、七名个人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因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或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犯罪行为,而被温州法院纳入“黑名单”。

  据温州中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陈有为介绍,温州知识产权领域恶意侵权、严重侵权、重复侵权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有效震慑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有必要在不违反现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以提高知识产权严重侵权行为的信用代价。为此,温州法院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推进对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相关主体实施信用惩戒的常态化工作机制,并适时编制、发布知识产权严重侵权“黑名单”。

  据了解,本次公布的《工作指引》,是温州法院又一重大制度创新——在全国市县两级法院率先推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人“黑名单”制度。《工作指引》明确了编入侵权名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编入侵权名单的严重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类型及侵权事实以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并生效,或经上级法院审结并生效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及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及裁判结果为依据,主要涉及侵权人因商标、著作权或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被单案判赔50万元以上的;侵权人曾被生效裁判、行政决定认定构成侵权,又故意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新的同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因涉嫌侵权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并向权利人作出不再侵权的承诺后,又故意继续实施或者变相重复实施新的同类侵权行为的;侵权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的等十四种严重侵权行为。

  法院将根据被编入侵权名单主体的具体情况及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适当选择将侵权名单通报给相关主体所在的党组织、人大、政协相关工作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市监局、业务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等,情节严重的,同时向有关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大日常监管和查处力度。

  此外,编入侵权名单的生效判决被再审改判,且原编入侵权名单的事由或侵权行为被否定的;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满1年未出现因知识产权侵权被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并被判令承担赔偿责任,或因知识产权侵权被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情形的;相关主体被编入侵权名单后能积极主动履行赔偿义务,消除不良影响,并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可以申请移出侵权名单。

  温州中院在侵权名单编制和更新后,将及时通过两级法院的官网、“两微一博”、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等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布。

  据悉,温州法院还将依托温州市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平台,积极推动、主动对接市信用办、公安、检察、司法、市监、人行、文广新旅、税务等职能部门,将严重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相关主体,纳入《温州市信用信息目录》和《温州市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和措施清单》,合力推动构建包括知识产权信用惩戒在内的具有温州市域特色的信用监管体系,更好助力温州实施创新首位战略,打造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