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卫19人涉黑案终审宣判
首犯被判25年刑期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21-04-08 09:41:24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赵霞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吴建华等19名被告人涉黑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04年以来,被告人吴建华纠集被告人马春梅、吴芳芳、吴生成等家族成员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先后笼络被告人王阿萨、马小峰、施亚军等有前科人员及被告人欧阳震、王军等社会闲散人员以及公职人员被告人罗立国,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大肆聚敛钱财,使该组织的规模影响和经济实力不断壮大,并长期盘踞宁夏吴忠、银川地区,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了吴忠、银川地区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中宁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建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同案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建华、马小峰等人提出上诉,中卫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审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且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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