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
江西宁都一男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10个月
2021-04-10 09:36: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胡佳佳 廖安生
 

  江西宁都一男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而获刑。日前,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案件,一审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个月,承担增殖放流费等生态补偿费、宣传教育警示费用合计8298元。

  2019年9月,被告人谢某与刘某、郭某商量合伙出资购买捕鱼船捕鱼,达成一致意见后,便从网上以82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艘长5.5米、宽1.2米的塑料船和12马力汽油螺旋桨,又从网店以326元的价格购买了三副捕鱼网。三人一起将捕鱼船安装好之后,谢某又以5000余元的价格购买了发电机、逆变电源转换器等电鱼工具,并将这些工具安装到捕鱼船上,总耗费约14000元,由三人平均分摊。

  此后,谢某与刘某、郭某陆续多次驾船到黄石捕鱼。2020年7月,谢某与刘某、郭某驾驶捕鱼船去禁渔区电鱼,总共捕获了16.1公斤鱼,在返回停船靠岸时刘某意外落水,将带电的排插带入水中,致使刘某、郭某触电身亡。当晚,谢某被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不仅触犯了刑律,而且违反了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造成水产资源毁坏,破坏了渔业生态平衡和水生态环境。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后,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史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