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出租是否可以收取租金?
龙岩中院:租赁合同无效,房主应退还租金并赔偿损失
2021-04-17 10:23:3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立烽 林惠 罗海锋
 

  被鉴定为危房的房子是否可以收取租金?答案是不可以。日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原判,判决某单位与李某订立的“店铺租赁合同”无效,李某应将店铺腾空并退还给某单位;某单位应退还李某3500元保证金、12220元租金、200元报名费;某单位应赔偿李某经济损失9096元。

  2020年2月,某单位将其店铺向社会公开招租,李某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取得了经营权。2020年3月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店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为2020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31日,租金为每月3560元,按季交租等。合同签订后,李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了2020年3月18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店铺租金12220元,保证金3500元,并交纳给某单位投标报名费200元,某单位将上述租赁店铺交付给李某使用,李某承接店铺后开始对店铺进行装修并使用。

  在李某承租期间,根据政府及上级部门要求,某单位对其所有的房屋开展全面安全排查,并委托福建博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店铺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机构于2020年3月28日出具检验报告。经鉴定李某承租的店铺危险性等级综合评定为C级,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处于危险状态,构成局部危房。由于李某承租的店铺为C级危房,为保障租户人身、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某单位于2020年4月27日向李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于2020年5月12日前搬离房屋,遭李某拒绝。某单位又于2020年5月18日再次向李某发送书面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及时腾还房屋,但李某仍拒绝,并继续占用店铺经营。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某单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20年3月2日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7日解除,李某立即腾退店铺返还某单位;李某支付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实际腾退店铺之日的占用房屋使用费。李某针对某单位的起诉提起反诉,要求某单位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危房本身属于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拆除的建筑,不应再使用或者作为租赁标的。如继续使用危房将给他人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当然也不能据此再获得任何收益。若认定危房在被他人占有使用期间仍应获得收益,则不利于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并可能因此衍生安全隐患。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的规定,某单位与李某签订的“店铺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某应将其租赁的店铺返还给某单位,某单位应将李某已经交纳的租金、保证金及报名费退还李某。因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时间在危房鉴定之前,某单位对于造成合同无效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因租赁物经鉴定系危房,属于不得出租的房屋,某单位将房屋出租的行为客观上存在过错,故某单位还应赔偿李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