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买卖是否均为无效?
2021-04-19 14:28:1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贩卖野生动物不仅导致珍稀物种濒临灭绝,有损生态环境;而且导致未知病菌的释放,损害人类健康。疫情暴发期间,国家多部门联合发布公告,规定在全国疫情解除前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其中包括穿山甲、牛蛙、甲鱼等常见的“野味”。

  此类规定在疫情暴发的当下,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买卖和食用野生动物,在部分地区又是当地的民间风俗。对野生动物交易不加区分地禁止,会有违民法意思自由的基本理念。我认为我们应该更理性地区分和判定这些野生动物买卖合同的效力,给出更加合理合法的法律判定。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对野生动物交易的规定集中于《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将野生动物界定为“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我国对野生动物设有具体名录,但还有很多未在名录中规定的野生动物,如蝙蝠、竹鼠等。

  对于蝙蝠、竹鼠、牛蛙等野生动物买卖,从保护行动自由的角度出发,不能“一刀切”式地完全否认此交易的效力。但是,结合此次食用此类普通野生动物引发如此重大疫情的后果,我们认为应当要求出售者必须提供“检疫证明”,否则可根据“违背公序良俗”令合同无效。比如蝙蝠,由于其属于病毒宿主,携带病毒数量多、毒性强,即使未来立法不禁止蝙蝠交易,也需严格制定其检疫流程与标准,未获检疫证明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对于竹鼠、牛蛙等人工饲养技术成熟的野生动物,从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依法检疫与公众健康息息相关,优先于对交易自由的维护,认定无效更妥当。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