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脸识别信息”要精心守护
2021-04-25 08:46:27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李方向
 

  人脸识别技术作为近些年炙手可热的新技术之一,得到了广泛应用。近日,人脸识别频现“雷区”,引起人们关注。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但是人脸等生物信息泄露后,个人维权非常难,不亚于上青天。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可是现实中很多商家在采集信息时目的并不“正当”,收集行为也不“必要”,甚至有的商家采集人脸信息具有隐秘性,消费者往往不知情。可以说,法律法规对人脸等生物信息保护还存在盲区,不利于技术的发展和应用。

  人脸识别等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的特性,如果人的生物信息泄露会给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为此,对生物信息保护不能靠个人救济,国家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织密人脸等生物信息保护网,尤其是要将个人生物信息保护纳入治安和刑事处罚的范畴,一旦有人非法触碰人脸等生物信息就自动启动打击程序,减少个人维权代价,倒逼一些商家和个人不敢随意采集个人生物信息。

责任编辑:于子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