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法》如何保护群众健康与动植物安全?
2021-04-30 10:00: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生物安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海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新发突发传染病、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为避免有人阻碍疫情通报,第二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的,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保护性措施。

  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保护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与动植物安全。

  《生物安全法》完善了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制度,明确规定,建立国家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生物安全风险调查评估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共享制度、生物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生物安全名录和清单制度、生物安全标准制度、生物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生物领域重大事项和活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生物安全审查,有效防范和化解生物安全风险。

  建立统一领导、协同联动、有序高效的生物安全应急制度、建立生物安全事件调查溯源制度等,且明定,境外发生重大生物安全事件的,海关可依法采取生物安全紧急防控措施,加强证件核验,提高查验比例,暂停相关人员、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等进境,必要时经国务院同意,可以暂时关闭有关口岸、封锁有关国境等,全面完善国家的生物安全治理能力。

  此外,《生物安全法》第五章专章规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定国家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制定统一的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应当符合生物安全国家标准和要求。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国家将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行分等级管理、实现实验动物可追溯机制等。

  在人类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将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列入国家主权范围,此外将开展人类遗传资源调查,制定重要遗传家系和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申报登记办法。

  为了维护生物的多样性、避免外来物种的危害,该法也规定:国家将制定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和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责任编辑: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