夯实少年法庭职能作用
2021-05-02 08:53:13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王建平
 

  少年法庭成立后,如何将实践中的有效举措和机制拓展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及其延伸职能,认真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和关爱等工作,并根据不同权重系数进行绩效考核至关重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工作办公室以及六个少年法庭巡回审判点先后成立。之后,各地纷纷以加挂牌子方式设立少年法庭。少年法庭成立后,如何将实践中的有效举措和机制拓展为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及其延伸职能,认真做好未成年人帮教和关爱等工作,并根据不同权重系数进行绩效考核至关重要。

  一、落实少年刑事审判改革开创新举措

  开展圆桌审判。圆桌审判的优势在于,与一般的审理形式相比,它能更好地适应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从而提高庭审效果。为了营造富有人性化、亲和力的宽松刑事案件庭审环境,使未成年当事人更容易接受审判、接受教育和接受改造,提高庭审效果,可对轻罪和过失犯罪案件采取圆桌方式进行审判,对孩子加以特殊保护,实现跨越式的新发展。

  开展社会调查。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庭前社会调查,了解犯罪原因,把握其悔罪表现,使少年审判工作更具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要将随案移送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法院刑事立案受理条件之一,否则不予立案。要落实社会调查员出庭,将调查报告纳入质证和审查范围,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要将与审理有关的调查报告内容写入判决书中加以阐明,为正确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提供客观参考依据。判处缓刑的还要与社区矫治部门对接,做好报告逐级移送和人员交接工作,并形成机制。

  落实法定代理人出庭。法定代理人出庭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不可替代作用,可以发挥其帮助行使诉讼权利和共同开展帮教的积极作用,缓解犯罪未成年人紧张心理。同时注重对法定代理人进行教育,促其履行监护职责,帮助罪错子女重塑人生。只有在未成年被告人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庭、不宜到庭或拒绝到庭的情况下,通知社工等合适成年人代理家长参与刑事诉讼,维护涉罪未成年人诉讼权利。

  开展法庭教育。为了有效增强法治教育的针对性,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增设根据社会调查情况进行的法庭教育阶段。法庭辩论结束后,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即组织诉讼参与人对其进行教育。除此之外,均在判决确认未成年被告人有罪之后进行。并将教育内容记入开庭笔录,在裁判文书中加以体现。

  促进刑事和解。贯彻执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试行司法处置前羁押和非羁押考察和心理评估,开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促进被告人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直至达成和解协议,减少社会对抗因素。与此同时,对本地和异地户籍未成年被告人平等适用非监禁刑,以此探索恢复性司法在少年审判中的适用。

  开展心理疏导。未成年被告人心理和生理尚未完全成熟,可塑性较强,需要用真情擦亮其蒙尘的心灵,用科学的方法对其进行心理疏导,缓解对抗情绪或心理压力,减少诉讼可能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心理阴影,使之今后更好地融入家庭和社会。从双向保护原则出发,对未成年被害人同样给予心理疏导。该制度在家事审判实践中同样可以发挥一定作用。

  实施法律救助。加强与法律援助机构紧密合作,要从未成年被告人法律援助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方向积极推进。引入涉及未成年人家事案件时,要将法律援助触角从抚养费纠纷、探望权纠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等延伸至涉及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案件,提供法律帮助,缓解家庭矛盾,使其尽快回归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

  做好轻罪封存。一方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落实《刑法修正案(八)》有关未成年人轻罪免除报告义务,另一方面在轻罪案件判决生效后的卷宗上标注“封存”字样,限制公开,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建立并严格执行封存档案查阅分级审批权限管理制度。同时将轻罪记录封存规定书面告知当事人,为其消除犯罪标签,使其顺利复学、就业,回归和服务社会。

  开展帮教矫治。协助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部门做好帮教和矫治管理工作,促使未成年犯真诚接受教育改造。对未成年被告人在宣告缓刑时视情况发出禁止令,细化操作规程做到准确和审慎适用,同时采取电子采集信息等措施,提高禁止令适用效果,实现判前各方帮教与判后改造矫治无缝衔接。

  开展回访考察。针对判处监禁刑和非监禁刑不同情况,设置不同回访期限,联合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采取不同方式,开展回访考察工作,了解判后服刑和改造情况,有针对性做好思想工作,为未成年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必要条件。

  二、少年家事审判改革要勇创新机制

  实行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后,由于缺少独立的涉及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特别程序,因而可将刑事审判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对犯罪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的做法有选择地嫁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民事案件审判中,使未成年人民事审判的一些方法有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审判方式,使之准确适用。

  做好诉讼引导。凡在开庭审理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时,针对个案具体情况,在法庭辩论结束后,对未成年人父母就法律规定、父母责任、社会道德、人间亲情等方面进行解释、教育、引导,缓解双方对立情绪,促使父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对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必要帮助。

  案件不公开审理。婚姻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家庭生活隐私和切身利益。目前,全国法院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方案提出“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公开审理为例外”要求。因实务中鲜有当事人主动提出,故可参照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庭制定“离婚案件申请不公开审理告知书”,与其他诉讼文书一并送达的做法,由当事人选择。减少家庭成员对案件审理的干扰,保护当事人隐私。

  开展社会观护。社会观护机制是指由社工组织等机构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在部分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协助调解、判后回访等维护家庭稳定和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项家事审判延伸工作。审前社会观护员进社区调查,进学校听取未成年人意见,进家庭做调解工作。审中将社会观护报告在法庭上宣读,并将报告意见写入判决书中。审后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判决履行情况,做好相关工作。

  实行婚姻冷静期。在离婚案件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矛盾激烈程度、有无和好可能等综合情况可以设置冷静期。对出现感情危机但尚不符合离婚条件的当事人适时疏导教育,耐心规劝他们慎重对待离婚问题,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避免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等情况的发生,尽可能挽回濒临破碎的家庭。同时引导当事人更加理性地处理离婚事宜,安排好未成年子女抚养、探望等事宜,减少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促使矛盾化解或者缓解。

  开展亲职教育。作为修复夫妻关系,挽救婚姻危机,救治问题家庭的一项举措,强调父母监护责任,对失职家长开展监护教育,提高监护能力,让孩子免受伤害,避免未成年人犯罪与家庭监护责任缺失原因有关的情形再现,引导当事人把孩子利益放在首位。亲职教育可通过庭审中播放教育片等方式举行,也可在案件审结后,让父母接受家庭教育等方式进行。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