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从事证券场外配资达4389万元
安徽铜陵6名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获刑
2021-05-02 09:33:49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王婧 王艺文
 

  4月29日,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场外配资非法经营案一审公开宣判,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吴某等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责令退出违法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翁某、陈某合伙以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义从事场外配资业务,约定按照4:3:3的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成。被告人朱某、林某受雇佣从事具体业务活动。吴某全面负责管理配资业务,具体分管分仓软件风险控制管理、联系金主和客户;翁某、陈某负责联系金主和客户;朱某、林某、丁某从事日常风控管理、软件运维、制作报表等工作。

  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场外配资业务采用系统分仓模式,由吴某引入易管家软件进行风控,即客户向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指定林某的工商银行账户缴纳保证金,金主收到保证金后按照1:4至1:8不等的杠杆比例将相应配资资金转入自己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内,朱某、林某给客户分配分仓系统账户及密码,并设置预警线、平仓线。客户通过专用客户端使用该系统账户买卖股票,交易委托先发至分仓系统,分仓系统通过一个或多个真实的证券账户委托证券公司下单入场交易。

  为确保金主资金安全,朱某、林某通过软件后台实时监控,当客户股票交易亏损至其保证金的60%时系统自动预警,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若未及时追加导致继续亏损至其保证金的50%时,系统强制平仓。客户正常交易待配资行为结束后,杭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账户中的保证金、盈利等资金返还客户。该公司收取客户配资额1%至1.3%不等的月息,支付金主0.9%至1.1%不等的月息,从中赚取利息差。截至案发时,被告人吴某等人使用易管家软件通过11名金主向20余名客户场外配资达4389万元,获利24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翁某、陈某系主犯,依法应按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被告人朱某、林某、丁某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综合该案非法经营的方式、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危害后果并结合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确定该案的犯罪情节及量刑幅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刘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