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宣判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1名被告人被判刑罚
2021-05-07 09:29:1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朱锋云 罗文
 

  近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对龙某东等21名被告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21名被告人被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至拘役五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龙某东与李某博经商量决定一起为网络赌博、诈骗平台等转移资金,从中获取利益。在该类犯罪活动中,将支付宝挂在支付平台上,接收网络赌博、诈骗平台等汇入的小额资金,汇总后再通过支付宝等转到平台指定的账户,从中按比例赚取佣金,俗称“跑分”;需要转移资金的网络赌博、诈骗等平台俗称“盘口”;通过网络技术在网络上搭建能够挂支付宝二维码并能与盘口的平台对接,把收付款码链接到盘口平台收款页面,帮助盘口收付款的系统俗称“跑分平台”;利用支付宝二维码通过跑分平台帮助转移资金的人俗称“码商”。码商除利用自己的支付宝外,往往还大量收购或有偿使用他人支付宝。龙某东主要负责联系盘口和跑分平台,李某博主要负责联系跑分平台和联系码商提供支付宝跑分,所获利润二人平分。

  龙某东、李某博联系巨人娱乐等网络赌博平台和“个码通”“讯亿”“西瓜皮”“飞牛”等跑分平台,陆续分级发展唐某等19位码商,将支付宝二维码挂在跑分平台上进行跑分,为信息网络犯罪资金提供支付结算、转移等帮助,龙某东和李某博获取一定比例的提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某东、李某博等21人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21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