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
教育惩戒岂能沦为变相施暴
2021-05-10 08:58: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史洪举
 

  近日,一则小学生因上课讲话被老师揪头发体罚,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的新闻刺痛了人们的心。老师对不听话的学生实施合理的惩戒,本是有效管理班级的一种方法。但现实生活中,个别老师手段过激,将教育惩戒权异化为施暴。目前,涉事老师已被刑事拘留,值得所有教育工作者引以为戒。

  如前所述,对调皮的学生或者“小霸王”实施适当的惩戒措施,本为社会公众所理解,也是教师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力。如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规定,学生存在不服从教育管理或者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及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但要注意,教育惩戒的措施仅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等合理限度之内的方式。

  此外,教育惩戒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学秩序,而不是打击、扭送“犯罪分子”。因而,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超过限度暴力惩戒。对此,上述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不得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不得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等。

  具体到这起事件中,老师对上课讲话的学生罚站本身不存在太大问题,但后因学生生理性的反应后退而误以为学生反抗,反而更加使劲揪着学生头发就过于情绪化了。在情绪化主导下的过激行为,就容易让教育惩戒异化为施暴。这种有违教师职业规范的行为既是对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负责任,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这显然值得所有教育工作者引以为戒,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应注重方式方法,充分尊重考虑未成年人的心理性格,而非将惩戒作为发泄自己情绪的借口。


责任编辑:罗一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