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曾当众释放7例“二流子”人犯,被老百姓誉为“奥青天”
2021-05-10 15:16:37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 作者:裴蕾
 

  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他担任陕甘宁边区志丹县政府审判员,因他积极工作,被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表彰为模范司法工作者。他就是奥海清。

  奥海清(1897.5—1968),陕西神木县高家甫乡凉水井村人,后迁居保安(今志丹县)张渠公社南家湾村。1935年参加革命,同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乡长、区长、裁判长、审判员、县委组织部长、县长。全国解放后,历任中共延安地委委员、延安地区政法党组书记、延安检察院检察长。曾当选陕西省第一届人大代表。1968年2月20日因病去世,享年71岁。

  1944年1月,奥海清被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表彰为模范司法工作者,并在边区政府工作总结中提倡学习“马锡五、奥海清审判方式”。

  边区政府工作会议后,奥海清按照林伯渠主席关于司法工作的总结报告精神,召开全县司法工作者联席会议,认真总结志丹司法工作的经验教训,检查和寻找工作中的不足,补充、修订出全年工作计划。

  奥海清提出要清理监所,他对当时监所在押人犯认真清理,先后提前释放有悔过表现的偶犯、轻犯18例。其中对7例“二流子”人犯,经过细致的谈话教育,让他们定出生产计划和悔过保证条件,找保人担保,由乡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困难,当众释放。并确定,以后凡属于“二流子”性质的过犯,一般不收押、罚款,而是着重教育,交区、乡人民、劳动英雄约束改造,帮助他们建立家务,督促检查劳动生产,使他们能真正悔过自新。

  奥海清经常深入民众,调查研究,变“坐堂式”为“座谈式”,力求简便诉讼手续,在短短20天时间里就审理全县的民刑疑难案件22件。

原载《解放日报》1944年4月13日   裴蕾 摄

  记者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记》一书中看到了当时解放日报报道的一篇文章,文章标题体现了奥海清的工作作风:

“调查研究、适合民情、合理解决问题。”

  1940年,奥海清调解了一起搁置多年的土地纠纷案件。

  志丹六区三乡袁姓和华池水饭台区五乡阎姓两家所争执的走马梁地约有二十垧,在登记土地时两家都将这走马梁登记为自己的,但未注明地界,各执一词。袁姓向志丹的区乡政府控告,阎姓向华池的区乡政府控告,当经政府来往写信商谈,这样延续了两年之久……奥海清上任后,他召集了志丹六区三乡乡长、村主任、地邻与华池水饭台区区长、五乡乡长、地邻以及两家当事人,约有二十余人,均到走马梁上。

  查看地形后,奥海清让人在梁上搭起了一堆火,一边烤火抽烟,一边谈论地界,不过两个小时就把问题解决了。奥海清同志的调解办法很简单,走马梁这块地界没有划清楚,引起两家纠纷好几年,现在就以梁中这一条水壕为界,近志丹的土地归袁家,近华池一侧的地归阎家。一说之后,便得到区乡四邻及当事人的同意。

  自此以后,奥海清同志的名字就传开了:“闹了几年问题解决不了,他半个晌午就把问题解决了,真是青天。” 经他审理的300多起案件,没有一起案子不服裁判,被老百姓誉为“奥青天”。


  资料来自:

  《陕甘宁边区审判史》,艾绍润编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史记》,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编,陕西人民出版社,2006年7月第2版。

责任编辑:于子平